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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征收程序的探讨——以一般征收程序为对象

  基于以上四点理由,笔者认为,我国在对待征收程序的问题上,应在坚持行政征收体制的前提下的制度完善。上文已经提到,在征收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用地单位、被征收人、征收决定人、征收执行人、法院等相关主体。遵循本文的观点,如对以上主体在恰当的时间进行合理的权力(利)配置,即形成科学合理而正当的征收程序,我国现今所面临的问题就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解决,至少是更具现实性的解决。
  我国现阶段的征收程序大致需要九个步骤:办理用地申请、拟订征地方案、进行征地审查、征地审核与批复、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补偿安置的实施、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而在这一现行征收程序中,行政权力高度膨胀,被征收主体和公众基本上处于失语状态,因此,行政权利滥用、被征收人权利遭受践踏的情况就难以避免。例如,在办理用地申请的过程中,被征收主体完全处于“无知状态”,其对用地申请的具体情形一无所知,因为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用地申请需要公开;在征地审查中,行政部门并不进行实地审查而仅仅进行书面审查,如认为合理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在此情形下审查单位根本无法作到对实际情况的真实了解,最大害处就是用地单位在申报的过程中遮盖某些不利于申报的情况而审查方却浑然不觉;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也并不影响征地的实施,并且争议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这一规定更加造成了一种权力(利)配置上的失当和制度建设的错位,本应由法院担当的居中裁判功能却被行政机关篡取,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根本无法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因此,面对我国公益征收程序中的种种弊端,笔者认为,应对征收过程中的各主体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权力(利)配置,只有以权力(利)制约权力才能使征收程序更加合理化进而通过保护被征收主体的合法利益而实现社会制度建设上的正义性,具体应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增加公益征收程序的透明性。也就是说,在征收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随时提供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的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征收权滥用。
  第二,加强公益征收过程中的协商性。因征收是剥夺私权的行为,若有不当将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通过配置给被征收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足够的话语权利,以使其与征收主体之间尽量处于一种协商的地位而非一种绝对服从的地位,这无疑会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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