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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征收程序的探讨——以一般征收程序为对象

  第二,社会现实原因。在公益征收引发诸多矛盾的现实社会中,政府的征收行为很多是为了商业利益,于是同样将人们的眼球引向了对公共利益本身的界定上。同时,群众上访事件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补偿标准过低且补偿款项不能及时到位,于是补偿问题同样为人们所关注。二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直观感受更为明显,因而人们往往忽视更为重要的征收程序问题,即便有人们意识到该问题也大多是敢怒不敢言,于是征收程序问题往往并不为大多数的人们所关注。
  第三,文化传承原因。尽管在我国古代存在诸多关于程序的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之中的程序性要素相对于实体性要素也是十分稀缺的。这便从文化积淀的内部产生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也一直传承到现在。尽管近年来,学界对程序的研究颇为重视,但是在学者论述问题的时候也较为重视实体法,形成了一种“实体为主程序为辅”的观念。此外,中国传统中存在重实用的性格,而重实用从某种意义上便是重视结果而轻视程序。这或许也是学者在研究公益征收中重公共利益和补偿而轻征收程序的原因之一。
  第四,知识背景原因。除以上原因之外,还可以从对于公益征收问题研究的学者的知识背景的角度考虑。目前,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关注的学者的知识背景大多非为研究程序法的学者,由于学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的对自己研究领域的一种知识上的偏好而导致对实体问题的论述较多而对相对生疏的程序问题的论述尽管有所涉及但相对较少。
  笔者认为,对公益征收法律问题的解决,重要的是要明确公益征收的程序。程序是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关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程序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也就是说程序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非正当的。正当的程序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非正当的程序却可使问题复杂化从而更难于解决。季卫东先生将程序的功能概括为:对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可以说,对公益征收程序的探讨就是要确立一个正当的公益征收程序。笔者认为,程序的最大作用在于其对恣意的限制,从某种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程序体现着对权力(利)的配置——保证公平和正义实现的权力(利)的纵向和横向的配置,在整个征收过程则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征收项目的层层申报与审批;二是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主体之间的博弈。程序体现为权力(利)的一种配置,那么我们在探讨公益征收制度时就不仅仅要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更要明确是谁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是谁来决定进行公益征收?而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性和随时间变化的流动性也必然使其不能得到明确的阐释,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阐释权由谁来掌控就显得更为重要,而阐释权的掌控本身就是程序上要解决的问题。同理,在补偿问题上同样要将补偿标准的决定权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公益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界定、征收补偿、征收程序是一个一而三、三而一的问题,三者之间具有整体的关联性,都十分的重要,但相对而言程序问题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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