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征收程序的探讨——以一般征收程序为对象
张玉东
【摘要】在公益征收过程中,公益征收程序体现为在征收过程中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利)配置,其较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征收补偿问题更为重要。我国应在坚持行政征收程序模式的基础之上对现有制度加以完善以实现对被征收主体权利的切实保护。
In the course of acquisition for public interest, the distribution ofthe powers /rights in the different parties is embodied in the acquisitionprocedure. And the acquisition procedure i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definitionof the Public Intrerest and compensation .In China we should perfect thepresent system on the base of insisting on the mode of administrativeacquisition procedur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actual protection of privaterights .
【关键词】公共利益;征收;程序
PublicIntrerest ; Acquisition; Procedure
【全文】
一、为何注重程序?
在我国当今社会,公益征收已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一时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法学家们也纷纷撰文献言以期使该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但近两年来学者的讨论大多集中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征收补偿两个方面,而对公益征收程序方面的论述相对较少或至少不像前两者那样集中。笔者经初步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条分析原因。众所周知,2004年
宪法对公益征收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将
宪法原第
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改后的法条有两个主要的变化,一方面对征收和征用进行了区分,另一方面增加了给予补偿的规定。因此,法条中变动的部分总会为人们所重视,这一点不仅反映在学者对征收补偿的关注,而且关于征收与征用的区分在学者的相关论述中也着墨颇多。因此,这很可能是学者关注征收补偿的一个原因。同时,对公共利益的关注恐怕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进行征收的前提条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如果公共利益不首先进行论述,恐怕接下来的都无法进行。相比而言,“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程序方面的用词似乎就不那么显眼,尽管它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