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师成长模式缺乏合理性和规范性,也会导致律师整体素质的下滑。
大凡有点成就的律师,凭着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在律协里任某某职务的“政客”头衔,就心安理得地做起“律师老板”,自然无心钻研业务,提高业务能力,把大部分的时间放在维持社会关系和公共应酬中,把案件批发给用廉价的工资雇来的新律师和律师助理办理;而新律师、律师助理因为得不到专业的律师的指导,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不仅无法把案件处理得活色生香,就连基本的规范操作斗不能掌握。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他们就更无心于提高业务能力,只想早日独立执业。更有一些新执业律师,迫于生计,常常铤而走险。当整个行业处在一种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的困境中,不依靠能力,而只祈望于各种“关系”和各种不规范因素为自己带来业务,也就必然导致律师整体素质的下降。
3、中国社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司法腐败严重,也会导致律师整体素质的下滑。
上个世纪80年代,整个广州只有80多名律师,律师不愁没有案源,大多是当事人主动找上门,案件数量有了保证,律师的主要精力都在办案上,不必费尽心机地应酬、拉关系,总体素质较高;与同时期的法官相比,律师需要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而法官却没有什么严格的考试,门槛低,形形色色的人都可以进法院。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律师、法官有了统一的门槛,律师与法官处于同一起跑线,但必须承认的是,近年来,法官的整体素质已经高于律师:法官每天要接触大量的案件,写相当数量的法律文书,同时,法院文书是一种官方文件,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组织的保障和监督使法官的整体素质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与此相反的是,律师要么没有案件或者案件数量过少,要么案件过多都交给“助手”、“新手”处理,律师业务操作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督,律师行业“个体户”,“小作坊”模式比较流行,这都导致律师整体素质的下滑。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和信仰,应当说能够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事实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常常是相互排斥和相互敌视。法官、检察官整大权在握,而律师只是一介布衣,是其中最弱的群体。为了业务的顺利运作,身边的一些律师不得不行贿法官和检察官,“打官司”往往成了“打关系”,律师根本无法规范执业,提高业务能力的进取心必受挫伤。近日,中纪委南下广东,深圳中院法官集体司法腐败案曝光,十多名律师也受牵连被查处。需要指出,现实中的这些律师既可怜又可悲,可怜的是,他们要整天为生计奔波;可悲的是,这样的律师,不仅让委托人花了冤枉钱,还可能误了大事,不仅是委托人、被告人的不幸,更是律师行业的不幸,中国法治和中国社会的不幸。
三、司法机关,无法给律师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律协、律所、也不能够彻底改变律师的命运。工作颠簸,心灵漂泊,处境艰难,中国律师就是没爹没娘无依无靠的“苦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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