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外国判决的效力
第53条
满足下列要件的外国判决,在委内瑞拉有效:
1.判决系对民商事或具有私法关系的一般事项所作的裁判;
2.依判决作出地国法,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3.该判决未涉及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物权,或委内瑞拉法院审理案件的专
属管辖权未被排除;
4.依本法第九章确定的一般管辖权原则,判决国法院须有权对争讼作出
裁判;
5.被告已被依法传唤,并有充足时间出庭,且在程序上被保证享有合理辩
护的机会;
6.该判决不与已有法律效力的前判决相抵触;且在宣布该外国判决前,无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向委内瑞拉法院提起诉讼。
第54条
如果外国判决不能全部生效,则允许其部分有效。
第55条
为执行某外国判决,得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事先审查,满足本法第53条规定的要件后,方可宣布予以执行。
第十一章 诉讼程序
第56条
管辖权限与诉讼形式,依受理诉讼官员的法律。
第57条
委内瑞拉法官对抗外国法官的管辖权的缺乏,必须因公或根据程序中任何阶段或审级的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宣告。
请求审查管辖权时延缓诉讼,直至作出相应决定。
委内瑞拉法院的管辖权得到肯定后,争讼从要求作出决定的阶段继续进行;若作出的决定认为委内瑞拉法院无管辖权,须呈报最高法院并为此目的将卷宗立即转送政治与行政院审查,如果这项决定得到确认,则整理归档,终止争讼。
第58条
不得因外国法官受理同一或相关争讼引起讼案搁置而排除委内瑞拉法院的专属裁判管辖权。
第59条
共和国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申请与司法协助委托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送达传票、提取证据或实施其他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司法行为。同样,共和国法院须尽快依有关该事项的国际法原则执行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申请或司法协助委托。
第60条
外国法律可因公予以适用。各方当事人可提供准用的外国法信息,法院与主管机关可发布旨在更好知晓该法律的命令。
第61条
允许行使法律规定的上诉权,该权利的行使不受作出不许上诉裁决时已适用的法律限制。
第62条
除本法第47条规定外,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所有事项,依支配该事项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章 最后条款
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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