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条
委内瑞拉法院即使对争讼无管辖权,仍有权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位于共和国境内的个人。
第44条
明示服从管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45条
默示服从管辖,对原告可因提起诉讼的事实而产生,对被告则可因他在诉讼中不提起无管辖权抗辩或反对某预防措施,而亲自或通过全权代表实施任何其他行为的事实产生。
第46条
对于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诉讼,服从管辖无效,除非此种服从得到不动产所在地法许可。
第47条
委内瑞拉法院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管辖权,就那些涉及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物权的争讼,或涉及不得和解的事项或委内瑞拉公共秩序基本原则问题而言,不得因有利于外国法院或境外操纵诉讼的仲裁员的协议而受损抑。
第48条
若委内瑞拉法院依照本章规定享有管辖权,国内各地方法院的管辖权限,依本法第49条、第50条和第51条规定。
第49条
对于有关财产权益的诉讼,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为:
1. 若诉讼涉及共和国境内动产或不动产的处置或占有,则为该财产所在
地法院;
2. 若诉讼涉及应在共和国境内履行的债务,或该债务因在前述领域签订的
合同或发生的事件而引起,则为债务履行地、合同缔结地或事件发生地法院;
3. 若被告本人在共和国境内已被传讯,则为作出传讯地法院;
4. 若各方当事人以通常方式明确表示服从法院裁判,则为依照前三项规
定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为共和国首都法院。
第50条
对于因涉及财产整体而提起的诉讼,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为:
1. 依照本法规定,委内瑞拉法为适用于该争讼的准据法时,则为委内瑞拉
法律据以作为准据法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
2. 若构成某财产整体不可分割部分的财产位于共和国境内,则为该财产整
体中位于共和国境内的绝大部分财产所在地法院。
第51条
对于有关个人民事地位或家庭关系的诉讼,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为:
1. 若依照本法规定,委内瑞拉法律为适用于争讼的准据法,则为委内瑞拉
法律据以作为准据法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
2.若各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服从委内瑞拉法院管辖,则为该争讼据以与共和国领域产生联系的所在地法院。
第52条
第49条、第 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不得排除其他法院依共和国其他法律享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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