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亲权、监护或保佐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住所,位于其惯常居所地国境内。
第14条
若某国境内的惯常居所系因国内、外国或国际公共机构所赋职能引起的除外结果,则其不产生前面各条规定的效力。
第15条
只要本法涉及自然人住所,以及通常情况下若该住所构成确定准据法或法院判决权的依据,则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人
第16条
人的存活、民事地位及行为能力,依其住所地法。
第17条
已取得的行为能力,不受住所变更的限制。
第18条
依照前述规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只要支配行为实体的法律认为其有行为能力,则其行为有效。
第19条
住所地法中基于种族、国籍、宗教或阶级的差异而对行为能力所作的限制,在委内瑞拉无效。
第20条
私法性法人的成立、行为能力、运作及解散,依其设立地法律。
法人设立地系指满足设立上述法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的所在地。
第四章 家庭
第21条
结婚能力及婚姻的实质要件,依结婚当事人各自住所地法。
第22条
婚姻的人身与财产效力,依配偶双方共同住所地法。若其住所地不一致,则适用最后共同住所地法。
依指定的外国法为有效而旨在对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婚约,得以随时在委内瑞拉注册主管机关登记。
第23条
离婚或别居,依提起诉讼配偶一方的住所地法。
提起诉讼配偶一方的住所变更,仅于其旨在设立惯常居所而进入一国境内满一年后,方为有效。
第24条
非婚生子父亲的确定及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确立,依子女住所地法。
第25条
收养有效性的实质要件,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各自住所地法。
第26条
监护及其它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依无行为能力人住所地法。
第五章 财产
第27条
财产物权的设立、内容及范围,依财产所在地法。
第28条
动产的转移不影响已依照前法规定有效取得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仅在其满足新所在地法规定的要件时方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章 债务
第29条
合同债务,依当事人指定的法律。
第30条
未作有效指定时,合同债务依与其有最直接联系的法律。为确定该法,法院须考虑合同中的所有主、客观因素。此外,法院须考虑受国际机构承认的国际商法普遍原则。
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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