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关于电子签名框架的立法》
Gesetz über Rahmenbedingungen für elektronische Signaturen
邹国勇 译
【摘要】
【关键词】德国;
电子签名法
【全文】
联邦议院通过如下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适用范围
(1) 本法之目的在于制定电子签名框架。
(2) 只要法律对电子签名未做特别规定,自主决定电子签名的运用。
(3) 法律可因公法上的行政管理行为之目的而规定,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应符合附加要求。此类要求必须客观、合理、无歧视性,并仅限于此种使用的特殊性。
第2条 定义
在本法意义上,
1. “电子签名”系指被附着于其他电子数据,或者与之有逻辑联系并用于鉴别真伪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2. “高级电子签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第1项意义上的电子签名:
(1) 只属于签名密钥持有人;
(2) 可用于鉴别签名密钥持有人;
(3) 可通过签名密钥持有人单独控制的手段制作;并且
(4) 与相关的数据相联系,使得它可辨别数据的任何嗣后变化。
3. “合格电子签名”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第2项意义上的电子签名:
1) 该签名的制作以有效合格证书为依据,并且
2) 由安全的签名制作单位(sichere Signaturerstellungseinheit)制作。
4. “签名密钥”系指用于创建电子签名的一次性电子数据,如私人密码钥匙。
5. “签名检验密钥”系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如公共密码钥匙。
6. “证书”系指借以将签名检验密钥归属于某个人并且确认此人身份的电子证明。
7. “合格证书”系指由至少符合本法第4至第14条或者第23条的条件以及第24条所指法规的相关规定的验证服务提供者,为具备第7条规定的条件的自然人签发的第6项意义上的电子证明。
8. “验证服务提供者”系指签发合格证书或合格的时间章的自然人或法人。
9. “签名密钥持有人”系指拥有签名密钥并且由合格证书授予其附属的签名检验密钥的自然人。
10. “安全的签名制作单位”系指用于存储和运用签名密钥、并至少符合本法第17条或第23条要求和第24条所指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且特别用于合格电子签名的软件或硬件单位。
11. “签名运用部件”(Signaturanwendungskomponenten)系指特定于下列目的的软件及硬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