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国际私法渊源的新发展

  (3)1991年2月4日《关于建立定期航空运输拒绝登机赔偿体系共同规则的第295/91号条例》第1条;
  (4)1993年12月20日《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第40/94号(欧共体)条例》第14、97-98条。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49条第2款明确规定:“条例具有普遍效力,它的各个方面都有约束力,并直接在成员国适用。”条例的直接适用效力意味着,条例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不需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批准、核准、确认和接受等程序,直接约束成员国的国家机构、自然人和法人,欧洲法院也无需根据成员国之间的协议而直接取得对条例的解释权。因此,欧盟理事会制定的上述国际私法条例在德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成为德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另外,德国为实施和补充《关于送达的第1348/2000号条例》和《关于取证合作的第1206/2001号(欧共体)条例》的有关条款,通过2003年11月4日《欧共体取证实施法》[31]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第11编,用2章的篇幅(第1066-1075条)专门规定欧洲联盟内的送达和取证等司法合作问题。
  (二)欧盟国际私法指令在德国的转化
  除了上述条例之外,为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消费者保护、劳工保护、电子商务、保险法、文物保护、企业破产、诉讼费用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欧洲共同体发布了一系列指令,这些指令中也含有国际私法条款:
  (1)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主要有1993年4月15日《关于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第93/13号指令》第6条第2款,1994年10月26日《关于不动产分时段使用权的第94/47号指令》第9条,1997年5月20日《关于在远程销售中缔结合同时保护消费者的第97/7号指令》第12条第2款,1999年5月25日《关于消费品买卖和担保的第99/44号指令》第7条第2款,2002年9月23日《关于向消费者提供远程融资服务的第2002/65号指令》第12条第2款;
  (2)劳工保护:1996年12月16日《关于在提供劳务方面派遣劳工的第96/71号指令》第1条第1款、第2条、第3条第1款和第7款;
  (3)电子商务:2000年6月8日《关于电子商务的第2000/31号指令》第1条第4款和第3条第1-4款;
  (4)保险法:1988年6月22日《关于协调有关除人寿保险以外的直接保险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以便利服务提供自由的有效行使并修订73/239号指令的理事会第88/357号指令》第7条、1990年11月8日《关于协调有关直接寿险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以便利服务提供自由的有效行使并修订第79/267号指令的理事会第90/619号指令》第4条和2002年11月5日《关于人寿保险的第2002/83号指令》第32条;
  (5)文物保护:1993年3月15日《关于返还从成员国境内非法掠走的文物的第93/7号指令》第9条和第12条;
  (6)企业破产程序:2001年3月19日《关于保险企业整顿和清算的第2001/17号指令》和2001年4月4日《关于信贷机构整顿和清算的第2001/24号指令》;
  (7)诉讼费用救助:为了使经济困难者在欧盟跨境争议中德国适当的法律救助,在联盟层面上确定诉讼费用救助的共同最低标准,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颁布了《关于诉讼费用救助的第2003/8号指令》。
  根据欧洲共同体法的有关要求,成员国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在转化的过程中,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自由酌定权。德国立法机关通过多次立法,将欧盟上述指令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化为内国法,使其成为德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例如,1998年5月15日《文物返还法》(Kulturgüterrückgabegesetz)第1-8条系从1993年3月15日《关于返还从成员国境内非法掠走的文物的第93/7号指令》转化而来;1996年2月26日《劳工派遣法》(Arbeitnehmer- Entsendegesetz)第7条第1款则转化了《关于在提供劳务方面派遣劳工的第96/71号(欧共体)指令》第3条第1款规定;经1990年和1994年立法修订的《保险合同法施行法》(Einführungsgesetz zu dem Gesetz über den Versicherungsvertrag,1994年7月21日文本)第7-15条则转化了上述保险服务指令中有关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款;《民法典施行法》第29a条规定则是德国转化欧盟上述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指令的结果,并形成了统一的特殊领域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经2001年12月14日《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立法》[32]第1条修订的《电信服务法》(Teledienstgesetz)第4条则转化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第2000/31号指令》的相关条款;为实施《关于诉讼费用救助的第2003/8号指令》,德国通过2004年12月15日《欧共体诉讼费用救助法》[33]第1条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11编第3章第1076-1078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