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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际私法渊源的新发展

德国国际私法渊源的新发展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Sources of Germa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邹国勇


【摘要】在传统上,德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德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各种国际私法条约、习惯法和判例法,但是随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欧洲共同体在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等领域的立法不断加强,欧盟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逐渐渗入德国国际私法,从而使德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突破了传统的范围,越来越多地打上了欧盟法的烙印,呈现出“欧盟化”倾向。
【关键词】德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民法典施行法》;国际私法条约;欧洲联盟法;欧盟化
【全文】
  德国是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其在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创造性成果影响了世界各国,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成为大陆法系“德国支派”的核心。在国际私法方面,德国曾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条款的国家,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的《民法典施行法》(EGBGB)[1]曾代表了当时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最高成就。事过境迁,在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统一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德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又有哪些新的发展呢?
  一、德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概述
  (一)德国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是从名称开始就有争议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2]因此,在探讨德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之前,有必要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各国学者对此没有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一直存在着争论。在德国也是如此。
  按照德国学术界通行的说法,国际私法是指“法律适用法”(Rechtsanwendungsrecht)或者“法律选择法”,即从多个国家的法律中援引其中一国的法律并将它适用于具体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沃尔夫(Martin Wolff)、克格尔(Gerhard Kegel)、舒里希(Klaus Schurig)、吕德里茨(Alexander Lüderitz)、容克(Abbo Junker)、劳施尔(Thomas Rauscher)等德国学者都认为国际私法就是法律适用法,解决多个国家法律在适用上的冲突。[4]例如,克格尔认为,“国际私法是指明应适用哪一国私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在他们看来,德国国际私法就是指德国冲突法,不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和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6]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3条第2款对国际私法也下了类似的定义:“当案件事实与外国法有联系时,由以下条款决定哪国法律应予以适用(国际私法)。”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诺伊豪斯(P. H. Neuhaus)、扬•克洛弗勒(Jan Kropholler)、冯•施陶丁格尔(J. von Staudinger)和劳施尔教授等学者却主张将国际私法区分为狭义和广义国际私法。[7]依照他们的观点,狭义国际私法特指私法领域的冲突法、“抵触法”(Konfliktsrecht)、“法律适用法”或者“指引法”(Verweisungsrecht),界限法(Grenzrecht)或者中间私法(Zwischenprivatrecht),是“涉外私法”(Außenprivatrecht)的一个分支,是对各国法律的实质适用范围进行界定的法律;而广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的一切法律,或者说是调整那些超越一个国家内国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的私法案件的法律,包括狭义的国际私法(冲突法)、外国人法中的私法规范、内国法中调整涉外案件的私法规范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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