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由于国家的联合与合并、兼并、领土割让以及领土的回归等多种原因,产生了一些法制不统一国家,[1]或曰“复合法域国家”、“多法域国家”(Mehrrechtsstaaten)、[2] “地域上法律分裂的国家”(Staat mit räumlicher Rechtsspaltung),[3]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1997年以后的中国、1919年至1924年的法国、1919年至1928年的意大利等均为法制不统一国家。在这种国家内,同时并存着数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法域),或者由于宗教信仰等原因对不同种类的人施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如印度、阿拉伯国家)。以英国为例,英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等几个地区组成;但在法律上,英国却是一个不统一的国家,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海峡群岛和马恩岛都是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彼此间都视对方的法律为 “外国法”。[4]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和北非及中东的阿拉伯国家则对本国境内的不同人群(如宗教团体、种族)适用不同的实体私法,以前的南斯拉夫和希腊也出现过这种情形。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经常会面临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该问题已引起各国学者和立法机关的重视,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立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面,笔者在比较分析各国有关立法并结合我国《示范法》对所设计的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的论证。
(一)以“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作为条文标题
通过对所收集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立法进行归纳和总结,笔者发现,各国对法律条文的标题
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不规定条文标题,直接规定法律条文的内容,采取这种立法方式的主要有约旦、阿联酋、埃及、阿尔及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罗马尼亚、秘鲁、斯洛文尼亚、加拿大的魁北克、委内瑞拉等16个国家和地区;另一种是虽有条文标题,但标题名称五花八门,如“一国数法” 或“一区数法”(我国台湾地区)、“非统一法律制度”(意大利)、“多元法之法律体系”(澳门)或“法律的分裂”(德国)等,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使用“多法制国家法律的适用”(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等)、 “多法并存的法律制度”(葡萄牙)等标题,当然也部分国家在“反致与转致”的标题下规定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如列支敦士登、奥地利等。
200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6条以“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为标题,笔者认为不妥。诚然,“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确实调整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问题,但是“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一般为学理上的名称,通过笔者对所收集的资料的考察,除《示范法》之外,鲜有以“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为标题的。而笔者设计的条文标题之所以定为“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而不用“多法域国家法律的适用”,是因为“多法域国家”仅指该国法制在地域上的不统一,不能包括对不同种类的人群或由于其他因素而施行不同法律制度的情况,而“法制不统一国家”或“多法制国家”则可涵盖这两方面的内容。当然,“多法制国家法律的适用”也可作为该条文的候选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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