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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的立法设计与论证

  (二)条款说明
  1. 条文标题:“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
  说 明:该条文涉及的是如何适用法制不统一国家的法律的问题。虽然“法制不统一国家”包括存在“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在内容上也确实主要调整“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但在立法技术上,以“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为标题有失妥当。笔者通过对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立法的考察,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多法域国家法律的适用”或“多法制国家法律的适用”等作为条文的标题。因此,以“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作为标题更为科学,不仅涵盖了区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等方面的内容,更符合条文的本意,也符合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
  2. 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国由于地域、人或者其他因素并存着多种法律制度,且本法又未指明应适用何种法制的,则依照该国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说 明:该款主要规定了“法制不统一国家”的内涵以及如何适用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问题。“法制不统一国家”,不仅包括地域上法制不统一国家,还包括由于宗教信仰而对不同种类的人群或因其他因素而存在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当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法制不统一国家的法律时,如果本法依据一定的连结点(如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等)已经指明了应适用的特定法制,则首先适用所指引的特定法制,否则,依照该外国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适用该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人际冲突法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16条相比,本条款的规定更为严密。
  3. 第二款:“如该国无此种规定,则适用与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说 明:本条款主要是为法制不统一国家无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所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当本法既未指引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法制不统一国家又无统一的冲突法规定时,则法院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与民商事关系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制。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的优点是它的灵活性,但其缺点是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世界各国在国际私法立法中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有所限制,只有在通过其他方法无法确定准据法时才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本条款以最密切联系作为确定准据法的补充原则,既对该原则的适用有所限制,又可发挥该原则的灵活性,为法院最后确定准据法提供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符合当今国际社会的立法潮流和司法实践。
  三、条文论证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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