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的立法设计与论证
The Design and Demonstration of “the Applicable Law of Country with Non-unified Legal Systems”
王晓勇;邹国勇
【摘要】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经常会面临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我国立法无明确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为配合我国正在进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本文对其中的“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条文进行了设计,并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对“法制不统一国家”的内涵、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方法等问题做了说明和论证。
【关键词】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
【全文】
一、条文具体设计
第 条[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
“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国由于地域、人或者其他因素并存着多种法律制度,且本法又未指明应适用何种法制的,则依照该国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如该国无此种规定,则适用与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条文释义与说明
本条是关于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分为两个条款,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是法制不统一国家;二是法制不统一国家的法律适用方法;三是法制不统一国家无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早已引起各国学者和立法机关的关注,已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立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的《
民法通则》第八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却无明确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一)名词释义
1.“法制不统一国家”,是指其国内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或者该国不同种类的人群由于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不同的法律支配,或者由于其他因素而并存着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也可称为“多法制国家”。法制不统一包括实体私法和冲突法的不统一。实体私法的不统一,指各个区域之间或不同人群之间施行不同的实体私法。实体私法不统一的国家又可分为具有统一冲突法的国家和无统一冲突法的国家。在具有统一冲突法的国家,虽然各个区域或对不同人群实施不同的实体私法,但具有全国统一的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法律或各个区域的冲突法内容相同;冲突法不统一的国家则不仅实体私法不统一,且无全国统一的冲突法,各个区域的冲突法也规定不一致。
2.“法制不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是指依照法院国的国际私法规定,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而该国却由于地域、人群以及其他因素存在着多种法律制度,这时法院如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