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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的国际法思想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
  处,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倡国,50年来一贯恪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上赢得了广泛的赞誉。邓小平虽然不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倡者,但他根据时代的特点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做了更加全面的发展和创新,使其更适于指导未来国际关系的发展。首先,邓小平在总结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数十年的运用和实践经验及与其他原则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它在新的国际环境下仍然“最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最经得住考验”的论断。1984年10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缅甸总统吴山友时指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其次,邓小平扩大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适用范围,认为它不仅适用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对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间、一国内政和国际热点冲突问题也同样适用。在内政方面,他指出,“和平共处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些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的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的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的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 在外交上,他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上一切国家建立、发展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关系”, 主持签署了《中日友好和平条约》,调整对美和对苏关系,发展同周边国家以及欧洲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友好关系,打开了中国对外关系的新局面,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争取和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
  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两大主题,国际形势由对抗转为对话,由紧张趋向缓和,邓小平适时地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1988年12月,邓小平在会见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时指出:“世界上现在有两件事情要同时做,一个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一个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在1974年4月的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上,邓小平就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他说:“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国际经济事务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来管,而不应该由少数国家来垄断。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参与决定国际贸易、货币、航运等方面的大事;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应该享有和行使永久主权;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应该严格尊重受援国家的主权,不附带任何条件,不要求任何特权;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应该是无息或低息,必要时可以延期偿付甚至减免;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应该实用、有效、廉价、方便。” 对于国际政治新秩序,邓小平认为,“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考验的”,“我们应当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 此后,他又反复强调,“我们的两条对外政策之一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经济新秩序”,“现在确实需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准则。……新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是不能长久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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