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7条规定:“债权人举证证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主张权利的函件,债务人抗辩没有收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的除外。债权人举证证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主张权利的函件,债务人抗辩收到的不是主张权利的函件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6】参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藏民二终字第03号》,http://51zy.cn/87060198.html。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
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9】戴泽瀚 后晓健 朱松林:《向公安机关报案 诉讼时效中断》http://www.ah.xinhuanet.com/news2005/2005-12/02/content_5732370.htm,“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2月6日,被告支付1千元的货款的行为,使诉讼时效中断,该货款的时效应重新起算,至2003年10月,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使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故原告于2005年9月5日向法院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10】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82号》,www.foshancourt.org/shownews.asp?newsid=7453 11K 2005-8-10,“新强盛公司以唐天保骗取其加工款为由于2003年6月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分局报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分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分局于2003年8月6日撤销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8月7日重新起算,故新强盛公司于2003年9月8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