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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催收疑难法律问题研究:诉讼时效篇

  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不同的法官对向债务人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催收通知的效力是否归属于债务人的理解不一,出现有的法官支持,有的法官不予支持的分歧。鉴于上述现状,建议银行或银联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司法建议,促成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向债务人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催收通知的,推定催收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
  三、信函催收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实务中,银行有时是由于考虑成本与效率问题,采取邮寄挂号信函的催收方式,通过向债务人发送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催收通知书;有时是由于债务人无法联系,试图通过向债务人申请贷款时预留的地址邮寄催收通知书的方式取得催收回执,以证明已向债务人进行过催收,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人签收并承认银行的催收行为,诉讼时效当然中断。然而事与愿违,实务中往往出现催收信函被拒收退回、无人签收退回、债务人否认收到或虽承认收到信函但否定是银行向其催收等情况。
  关于信函催收存在的上述情况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审判实务中也是意见不一,作出支持的判决有之,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也存在。作者认为,信函催收的法律效率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判断的标准如上文的分析一样,不是债务人是否受领了一纸催收通知书,而是看银行的催收意思表示是否到达债务人。如果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导致催收信函被退回的,银行依据退信回执上的“拒收”事由,即可证明银行的催收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债务人,可以推定债务人已经明知银行的催收意思表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如果因无人签收退回的,银行已经明知债务人没有收到催收信函,不能推定债务人已经知晓银行的催收意思表示,不能产生送达债务人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如果银行有相关邮寄催收信函的证明,而债务人否认收到的,应当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否则,推定催收信函送达债务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承认收到过信函但否定是银行向其催收的,鉴于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理性原则,应当由债务人举证,债务人不能举证的,可以推定银行向其发出的信函是以催收为内容。作者通过研究发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就信函催收的相关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在信函被拒收退回、债务人否认收到或虽承认收到信函但否定是银行向其催收等情况发生时,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或将举证责任课加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则认定诉讼时效中断。【3】【4】【5】但遗憾的是,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信函催收的法律效力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为了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建议银行或银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司法建议,促成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银行信函催收的效力问题。至于催收信函因无人签收退回的,由于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银行可以采取公告催收的方式(关于公告催收的诉讼时效问题下文将详细分析),将催收的意思表示送达债务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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