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催收疑难法律问题研究:诉讼时效篇
吴春林
【摘要】作者拟对银行贷款催收疑难法律问题做系列研究,本文是关于贷款催收的诉讼时效疑难问题研究,作为该系列的第一篇。银行贷款管理中,对到期未还的债务人会定期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然而往往事与愿违,可能因债务人拒签,或者无法联系等不能取得催收回执,这样,如何保全贷款诉讼时效,成为银行必需认真面对的问题。如果一概为了保全诉讼时效而提起诉讼,诉讼成本难以承担,显然是不现实的。本文就银行催收实务中存在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几种典型形态进行研究,分析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同观点,提出作者的观点并加以适当阐述。
【关键词】贷款催收;疑难问题;诉讼时效
【全文】
多年来,国内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银行贷款催收可谓经验丰富,催收手段也“多姿多彩”,然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辛辛苦苦开展的催收工作,本以为可以保全诉讼时效,却被法院所否定。作者在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工作,解答催收工作人员最多的问题是如何有效保全诉讼时效。为什么从事了多年催收工作的银行催收工作人员,仍然对保全诉讼时效问题把握不住呢?究其原因,一是信贷工作人员对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偏差,二是法律本身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理解上认识不一,实践起来“五花八门”。下面,作者就银行催收实务中存在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几种典型形态进行研究,分析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同观点,提出并适当阐述作者的观点,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债务人无法联系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七条、
一百三十九条、
一百四十条分别就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进行了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为“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为“有特殊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目了然,债务人无法联系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实务中存在的分歧是,债务人无法联系是否可以归入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事由或者诉讼时效延长的“有特殊情况”事由,有人认为债务人无法联系属于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主张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有人认为债务人无法联系属于有特殊情况,主张构成诉讼时效延长,也有人认为既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也不构成诉讼时效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