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如此轻率地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将国务院推上了“野生动物”致损赔偿责任案件的“被告席”!让我们的国务院领导人去承担因“野生动物”出境、死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渎职责任!让我们的国务院去包揽一切“野生动物”伤害人畜家禽及传播痢疾、伤寒、禽流感、人流感的赔偿责任!!其在理论上的错误和实际上的危害,不容低估,建议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断然删去本条!
四、规定“国有化”措施,必将危害无穷!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民法原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是不动产的一部分,当然应适用“谁投资归谁所有”的民法原则。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当然归国家所有。本条所针对的,显然不是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而是私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基础设施。按照现行
宪法的规定,私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当然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要想取得依法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所有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在现代法治的条件下,唯一的途径是实行“征收”。
现行
宪法和物权法草案中都对“征收”设有明文规定。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本条所谓“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就属于“其他不动产”。物权法草案在规定“征收”的第四十二条之外专门设立本条,其目的显然是要绕过国家“征收”制度。请注意,条文说“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而对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给予补偿”,却闭口不谈!可见,本条规定的是实行计划经济、统制经济的国家曾经普遍采用过的“国有化”措施。
历史经验表明,任何国家一旦实行计划经济、统制经济,必然要采取“国有化”措施,通过颁布和执行所谓“国有化”法令,将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础设施、工业设施甚至农用土地统统收归国有。质言之,“国有化”措施是与计划经济和统制经济相联系的,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统制经济体制的必然采用的法律手段。反之,任何国家一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承认、尊重和切实保护私人、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即使于特殊情形,需要强行取得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需要强行使用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只能依法实行“征收”、“征用”,而绝对不能采用所谓“国有化”措施。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成功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并由现行
宪法及本法明文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也就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方面堵塞了采取“国有化”措施的可能性。如在和平时期,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目的,需要强行取得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则应当按照现行
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征收”法定条件的规定,实行“征收”;如在战争时期或因抢险救灾,需要强行使用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础设施,则应当按照现行
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征用”的规定,实行“征用”。怎么能够设想,可以绕过国家征收制度和征用制度,而直接通过法律规定剥夺私人、非公有制企业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对外宣布实行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但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到中国境内投资的实际上只是一些私人企业、中小企业,及所谓“来料加工”、“三来一补”企业。外国的大型企业、技术先进企业,长久犹豫不决、迟疑徘徊,不敢到中国境内投资,为什么?他们所担心的,是中国政府一旦采取“国有化”措施,会将一切外资、外企一网打尽,使其血本无归!我们的国家领导人一再对外宣布中国不会实行“国有化”措施,也迟迟不能消除他们的疑虑。只是进入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政府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用长期的实践证明了对外资企业给予同等保护之后,一些大企业、跨国公司才陆续进入中国。
国际资本之所以不敢贸然进入中国市场,之所以长期犹豫徘徊、顾虑重重,是有其历史教训的。上世纪初,苏联在十月革命以后出现了经济困难,宣布实行所谓“新经济政策”,就包括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西方一些对苏联本不抱敌视态度的企业家,相信了苏联政府关于保护外资的承诺,纷纷到苏联境内投资、设厂,对苏联国民经济的恢复发挥了很大作用。不料苏联在经济恢复、度过危机之后,突然宣布结束所谓“新经济政策”并颁布“国有化”法令,将一切外资企业的资产统统收归国有,使这些帮助苏联度过经济困难的西方企业遭受“血本无归”的惨重损失。有资料披露,当时苏联党和国家领导层在决定突然实行“国有化”措施时如何尽情嘲笑哪些上当的资本家。
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并不等于就自动取得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为了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还必须与各国进行谈判,说服这些国家相信中国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暂时的、权宜之计,消除他们对中国实行“国有化”措施的疑虑。中国政府花费了巨大努力,好不容易才使国际社会相信了中国政府关于不实行“国有化”的承诺,而现在物权法草案居然明文规定国家将对属于私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础设施采取“国有化”措施,这对于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是严重抵触、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