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梁慧星
【全文】
目次
一、不宜规定“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二、是“物权法定原则”,还是“物权自由原则”?
三、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四、不宜明文规定“国有化”措施
五、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五十年
六、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
七、是“权利质押”,还是“债权转让”?
一、不宜规定“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请注意,物权法草案前四次审议稿的第一条均无“根据
宪法”四字,仅规定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立法目的”条款。现行
合同法、
担保法、
婚姻法、
收养法、
专利法、
商标法、
信托法、
海商法、
保险法、
证券法等的第
一条,也未出现“根据
宪法”四字,均属于“立法目的”条款。本条增加“根据
宪法”四字,不仅将本条“立法目的”条款,混淆于“立法权源”条款,而且将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混淆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差别何在?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是先召开“制宪会议”(国民大会)制定
宪法,通过
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设“议会”、“总统”和“法院”三个国家机关,再授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因此,在采“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虽然议会行使“立法权”,但议会的“立法权”来自
宪法的“授权”,且议会的“立法权”不包含“制定
宪法”之权,议会不能制定
宪法和修改
宪法,要制定和修改
宪法,必须召开制宪会议。议会制定的法律,如超越其立法权限,即构成“违宪”。德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国家责任法》,被
宪法法院宣告“违宪”,因为议会不拥有“制定
宪法”的立法权,而《国家责任法》属于
宪法性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依赖于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经成立,就拥有全部国家权力,包括制定
宪法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立法权,不是来自
宪法的“授权”。新中国刚建立的时候还没有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政协制定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
宪法的性质,发挥临时
宪法的作用。但人民政协不是“制宪会议”,《共同纲领》不是“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