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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合法化”与防“艾”1培训班冲突——内地与澳门两地立法制度之初探

  通过上述,我们了解到不管是内地还是澳门,政府都负有防“艾”的义务及职能,而且防“艾”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教育与培训,使人们明白如何预防艾滋病的产生和传染。与此同时,两地对于“卖淫”的行为又都有禁止性的规定,而这种性服务工作又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所以如何处理好两种职能可能产生的冲突,则需要我们的政府部门做出相应的解决。
  从前文中,清楚地可以看出,“卖淫”是一个过程,从相互勾引、结识等行为作为“卖淫”行为的开始。就是说,一名性服务工作者开始“工作”是从相互勾引开始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行政部门要抓或者处罚这些性服务工作者,也只有在他们开始从事“卖淫”行为,才能有依据或者证据来处罚。而我们的防“艾”培训班是在他们没有进行性服务“工作”的时候,再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培训。而且通过这种培训,还有可能会使得部分人选择从事正当的职业。
  而对于本次内地的事件来看,值得争论的另一个地方是这些接受培训的性服务者是在公开其身份后进行的。大部分人认为既然主动承认了他们的身份,政府部门还要公开为他们进行防“艾”的培训,这显然是一个很大的矛盾。但是,笔者认为这个矛盾可以通过一个小小的文字理解来解决。就是公开承认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违法的,是否就意味着受罚。这就好比是一名吸毒的人,公开自己是吸毒的,那么是否在其没有吸食或携带毒品的时候就对他处罚呢?个人认为,这种情况是无法预见到接下去这个人是否会继续吸毒,有可能他接受了教育或者培训后就跑去戒毒所,把毒瘾戒掉,也或者戒不掉毒瘾,再次吸毒。而我们的执法者,能做的也仅仅是教育以及对其日后的重点观察,是否会再次吸食或携带毒品,进而采取及时地措施,对其再教育或者处罚。
  那么,我们对于这些性服务工作者的培训也相当于一个教育,告诫他们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性,他们这一“职业”的高危险性。在培训过后,亦需要对他们进行重点地监督,看是否会再次从事“卖淫”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样应该可以在内地这样一个绝对禁止“卖淫”行为的法律制度下能够起到一个较为合理的看法。
  前面讲到,澳门特区是一个以博彩为主要经济支柱产业的地区,而且对于“卖淫”行为采取的是相对的禁止性制度。俗话说:“黄、赌、毒,一家亲。”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地方有“黄、赌、毒”三者中的任意一项,其他两项都会不请自到。但是澳门特区政府对于毒品犯罪和“卖淫”行为都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同样对于博彩行业的管理同样相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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