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合法化”与防“艾”1培训班冲突——内地与澳门两地立法制度之初探
王思远
【关键词】义务冲突;卖淫合法化;防治艾滋病
【全文】
一、前言
“卖淫合法化”的问题在国际上是一个争议焦点,而随着个别国家地区逐渐认可这种性服务工作合法,也使得“卖淫合法化”的利弊之争一直延续着。作为中国,尤其是内地的居民,受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道德的影响,所以包括笔者在内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一直认为“卖淫”是应该必须完全被禁止的。
但是,由于近期内地黑龙江省某市将所谓的性服务工作者身份公开并且统一的为他们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培训,使得内地在对“卖淫合法化”这一问题的争论再次爆发。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政府为那些性服务工作者提供防“艾”培训,就是默示了“卖淫合法化”,是对于我国现行法律的挑战。2
然而,笔者认为从中国内地的现行法律体系下,出现此种现象是否应当归结于政府的义务之冲突呢?为此,希望本文通过对比内地与澳门两地法律中关于“卖淫”这一行为的规定,能够为解决这种冲突提供一个较为合理的依据。
二、两地对于进行防“艾”的法律依据
艾滋病(AIDS)是一种由艾滋病病毒,即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virus,简称HIV)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后导致被感染者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3由此可见,艾滋病是一种传染病,目前中国将其列为乙类传染病。而且在现今人类还无法征服此类病毒的情况下,如何预防,降低感染人群的数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国内地艾滋病现状及防治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艾滋病传播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尤其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呈上升趋势。哨点监测资料显示,暗娼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1996年为0.02%,2005年有9个哨点暗娼的感染率超过1.0%。对男性同性恋人群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该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在1%至4%。部分高发地区的孕产妇和婚检人群监测表明,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已经达到或超过1%,达到较高流行水平。2006年1月至10月报告的且已开展个案流调的感染者中,吸毒和性传播是主要途径,分别占37.0%和28.0%,经既往采供血途径传播占5.1%(均是上世纪90年代感染,今年检出并报告),母婴传播占1.4%。据专家预测: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到2010年,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超过1000万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