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崔英杰的行为是激情犯罪。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夏霖律师的辩护词证明,海淀区城管局及其城管大队是未经法定程序成立的非法组织,是没有法定执法权的非法执法的组织。庭审时放映的录像资料表明,这些非法执法的人员虽然号称代表政府,但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执法的证件或者委托书,连非法制服也没有穿着。在庭审中,李志强的同案人承认,当时就是要“没收”崔英杰的三轮车。所谓“没收”必须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作威胁,没有暴力支撑,无法实施所谓的“没收”,实际上,他们也使用了暴力。他们的所谓“没收”不是为了上交国库,而是自己支配,庭审中,公诉人以及李志强的同案人未能证明李志强等人有上交国库的目的。而崔英杰的三轮车却是受
宪法保护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点,事件的所有参与人都没有争议。因此,李志强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所有特征。
《
刑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崔英杰挥刀伤人的行为不是激情犯罪,而是正当防卫。
四、李志强是革命烈士吗
李志强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表明李志强等人抢劫三轮车的行为是革命行为。既然是革命行为,就不能适用
刑法追究其抢劫罪。这在逻辑上似乎也说得通,但是,“革命”这一大前提能够成立吗?
尽管李志强的行为的确具有革命的特征,即超越法律,使用暴力,但是不符合革命的原理。
毛泽东说:“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爆裂的行动。”
海淀区城管队的“革命”行动是针对谁的呢?小商小贩是一个需要用“暴动”和“爆裂的行动”推翻的阶级吗?
历史上只有被统治者推翻统治者的革命,而没有统治者推翻被统治者的革命。因为统治者可以通过法律、使用合法的、程序化的暴力手段,实现自己的社会、经济、政治目的,而没有必要使用革命的手段,否则就是自乱阵脚。毛泽东搞“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造成的历史危害历历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