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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实用规范

  办:
  听:当事人是否听清案件承办人员的陈述?
  当:
  听: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陈述与辩解。
  当:
  听: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主张和辩解提交相关证据。
  当:
  听: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员提交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当:
  听: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是否发表质证意见?
  办:
  听:双方有无证人出场作证?
  办:
  当:
  听:(决定听证继续或者组织证人作证)
  听:案件承办人员有无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办:
  当:(回答承办人员提问)
  听:当事人有无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发问?
  当:
  办:
  听:(就案件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发问)
  办:
  当:
  听:本案听证调查工作结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听证辩论。双方请注意:发言与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不得触及无关话题和相互进行侮辱与谩骂。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发言。
  办:
  听:下面由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当:
  听:第一轮辩论发言结束,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办:
  当:
  听: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8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及可能面对的法律后果有权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当:
  听:本案经过听证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和  轮辩论发言,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各方均充分展示了自己的理由、事实依据和基本观点。本次听证会结束后,对当事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问题,将由本听证主持人报请机关行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决定。当事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对听证笔录核对无误后签章。对笔录中漏记与错记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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