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宣布听证结束。
附件:1、听 证 会 场 纪 律
2、听证参加人权利与义务须知
3、行政听证笔录
听 证 会 场 纪 律
为了维护行政听证会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平等参加听证的各项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
行政许可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纪律:
第一条 参加听证的双方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维护听证会场秩序。不得喧哗、吵闹、辱骂他人或者哄闹、冲击听证会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第二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不公开听证的案件,不准公民旁听。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举行听证。
第三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听证会场,不得发言和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新闻记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进出听证会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并不得发言、提问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人,听证主持人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音像物品或者责令退出会场。对哄闹、冲击听证会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听证主持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听证程序即行终止,不再另行组织。
听证参加人权利与义务须知
第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员、证人、技术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员、书记员具备法定回避事由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会,代为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利;
(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其它有关情况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
(四)举证质证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辩解,有权提交相关的证据并平等地参与质证过程;
(五)最后陈述权。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第三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