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我国技术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常常缺少实在的经济激励(Economic Incentive)。要求实施技术标准的政府部门多为药品监管、食品卫生、矿山安全等专业化监管部门,它们习惯于命令控制型的工作方式,而且它们不是综合经济调控部门,因此也没有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经济激励的权力。以1984年就开始推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为例,到2000年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占药品企业的比重依然不到10%,原因在于无论是是推行GMP八年规划也好,还是实施GMP九五计划也罢,都缺少实实在在的经济激励,缺少统一的资金、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部分企业甚至因此形成了“不改也是死,早改早受死”的看法。[20]
在未来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搭配以“胡萝卜加大棒”(carrot and stick),通过经济激励等非正式化的活动形式,来诱导各主体按照经济合理性的要求采取行动,达到标准规定的政策目标。[2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质量认证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按照不同产品的特点,推行产品标识制度;推行产品责任险制度,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和开展质量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自愿投保的原则,推行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建立新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对于率先进行技术改造以遵守技术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给予财政上的补贴、税收上的减免、价格上的优惠;对于不遵守技术标准的企业,可以借助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传媒,通过非正式的违法事实公布,来实现比处罚、强制等行政活动方式还要有效的效果。
【注释】 例如,《水处理剂聚氯化铝》标准为全文强制,实际该产品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用于生活饮用水,对砷、铅等有害元素有限量要求,应该强制;而Ⅱ类用于工业用水、废水和污水处理,对有害元素无要求,没有必要强制。
如GB 481-1993《生产煤样采取方法》等方法标准。
例如对于《溶解乙炔》、《工业碳酸钠》等产品标准实行全文强制,其中的术语、试验方法等均作为强制性条款,这也与国际惯例不符。
例如《预拌混凝土》5.4.6.4条规定:“严禁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任意加水”为强制性条款,但混凝土为高度不均匀物,无法用任何检测手段判定其是否加水,只能靠现场目睹,用摄像机抓拍。这样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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