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制定特别是在环境、安全和健康等风险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去追问这么几个问题:第一,遵守该标准会带来哪些直接或间接的成本;第二,是否因为标准的遵守而影响到我们其他方面的利益;第三,风险标准的制定,是否会带来新的风险;第四,标准执行中会有什么新的困难,执行上会有什么实际的问题。[13]当然需要指出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并非包打天下的灵丹妙药,而只是为标准制定提供了更多的政策选择空间,当标准制定机构和组织在行使标准制定的裁量权时,可以以成本收益分析结果为辅助,来确定标准制定时应去选择怎样的水平和指标。应该注意到,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例如如何在生命安全的风险同经济收益之间加以度量,这可能也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所在。
当然在我国标准制定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仍有许多制度面上待解的难题,因为标准管理机构及标准制定组织,首先要发展出一套完备的成本收益评估技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分项成本和总成本的指标设计等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成本收益分析的评估框架。其次,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应用,需要一套完整的配套机制,特别是对市场信息的收集,以及对文档的归类和整理。[14]在我国标准制定的相关信息本来就掌控于企业之手,政府虽然对全行业的信息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但是会缺乏关于个别企业个别事件细节的信息,随着标准制订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展开,目前负责标准制定的协会更加缺乏畅通的信息搜集渠道和信息整合机制。因此在标准制定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的前提之一,在于让协会成为全行业进行自我规制的组织,同时提高协会对信息的搜集、甄别、整合和处理的能力,这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会影响到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成败。
四、通过制度建构来确保技术标准的实效性
要确保技术标准实效性的发挥,制度本身之外的各种“周边要素”的齐备,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不然所有制度上的良法美意都将成为空中楼阁。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出资金,官员定标准,企业变成了标准被动的接受者,在这样不完全信息情况下制定出来的技术标准,实效性难免较差。此外,在我国,技术标准的实施往往是技术监督部门的“单兵作战”,缺少确保标准实效性发挥的手段和机制。因此正如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主要官员指出的那样,在目前制订出来的20000多项国家标准中就有相当数量的标准制定出来根本没有多大用处,甚至有的只有文号,连文本都找不到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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