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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度变革——基于行政法学理路的初步探究

  1979年7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技术标准要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在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8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第9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根据这些规定,技术标准既要去努力确保公民福祉,又要对产业界的利益予以关切。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7条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对政府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对于市场化改革要求较为迫切而且较少涉及政治考量的标准制定领域而言,可以考虑将成本收益分析作为一种政策评估方法,引入到标准制订过程之中。[10]
  近年来在环境、职业卫生等领域的标准制定过程中,已经对标准制定的成本和收益有所关照。例如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环资委坚持认为中国汽车业虽然刚起步,但应高起点,不能再生产污染严重的落后汽车,排放标准不能过低,拟采用欧洲汽车排放1号标准。为此全国人大环资委援引经济分析数据作为自己主张的论据,指出如果实现新的排放标准,所需的控制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0.7%,但汽车工业的发展由于采用先进控制技术,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可达3%。[11]
  但总体来说,我国技术标准制订中对经济利益与公共福祉等的度量和衡量,堪称是一笔糊涂帐,目前我国各类标准的生产成本无人核算或无从核算,一年到底要立多少个项目?这些技术标准的需求从何而来,由谁判定?判定的客观标准是什么?项目执行后如何监控?完成后由谁,通过什么方法来检验?[12]而且在对风险标准的估量过程中,我们会更倾向于高估小概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去高估这些事件对“公共健康”或者“公共利益”的影响,但是会低估乃至漠视技术标准对经济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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