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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度变革——基于行政法学理路的初步探究

  在未来行业协会应该在我国的标准制订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授权并委托行业协会来负责技术标准事务的统一管理、规划和协调,政府只是负责监管和财政支持。由行业协会、学会等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来负责国家标准的研究以及标准的起草工作,行业协会在标准起草、审查、发布、出版和发行以及信息服务等具有充分的自主权,行业协会主要的经费来源不再来自国家财政的拨款,而是依靠标准和相关信息服务生存,通过标准的版权,销售标准文本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来取得经济回报。
  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订的积极性,对消费者进行科学技术知识和常识进行教育,增强消费者对科学技术问题的认知。同时,最为重要的在于健全技术标准制订机制,特别是健全和完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制度,技术委员会应该由来自企业、用户、消费者、贸易机构、政府部门和机构、科学技术组织的自愿参加者组成,技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合理均衡,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要求,技术委员会中可以考虑引入消费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可以有发言的权利,但没有投票的权利,从而发挥参与并监督标准制订过程的作用。应为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制订设计一个公正透明的程序,确保各方观点都被考虑,对于标准审议的全过程应有完整记录,以如实记录讨论中委员们的争议和分歧,并应确保这份技术标准审议记录能被公众所获得。
  三、技术标准制订中成本收益分析的引入
  在美国,福特总统在1974年颁布的第11821号行政命令,卡特总统在1978年颁布的第12044号行政命令,里根总统在1981年颁布的第12291号行政命令中,都对规则的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加以规定。而克林顿总统颁布的第12886号命令中,旨在“重塑政府”,进行“国家绩效审查”(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也要求进行类似的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要求行政机构在确有“必要”时才制定规则,在制定重大的规则前,必须先对实施这项规则所花费的成本和可能得到的效益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向管理与预算局汇报,由该局审查该规则是否确实需要。行政机构还要对规则的替代进路的成本和收益,对不规制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加以分析。制定的规则应付出尽可能小的成本,来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如果没有选择相对花费较少的方案,那么必须为此说明理由。[8]这有助于克服常人在风险判断中易犯的常识性错误,也提高了规则的可接受性和透明性。[9]
  在真实世界中,并不存在一个“零风险”的状况,因此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旨在实现“零风险”的标准。过度严苛的标准,可能会减少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可能,但是却可能为此支付高昂的成本,这包括行政机关实施标准的成本,企业遵守标准的成本,以及因此带来的阻滞技术进步,以及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等间接成本。因此标准水平的选择,需要在公众福祉的保护和产业利益的维护之间作出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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