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承担责任的范围是直接相关的。如果飞行员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其最终赔偿的范围就有可能还包括航空公司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如果飞行员承担的是
劳动法法定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定的赔偿范围明显要窄的多,仅包含了直接的、实际的损失。后者其实更符合
劳动法的实质精神,本文也认为,飞行员辞职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而其具体数额也应依法确定。
小 结
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具有相较于一般劳动者的特殊性,但这并不影响其依据
劳动法享有辞职权。由于现行的飞行员管理体制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所以飞行员辞职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得失。同时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在利益分割的驱动下,相关利益者往往用尽其可能的力量来达到维持其利润的目的。毋庸多言,这种做法与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同样也对市场经济法治化具有阻碍作用。本文认为,飞行员辞问题应当纳入法治轨道,尽可能在现行环境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注释】 刘天利,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郑尚元:《
劳动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王全兴:《
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03页
黄越钦:《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参考文献】1、 郑尚元:《
劳动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王全兴:《
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
3、 黄越钦:《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 郭东杰:《公司治理与劳动关系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