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其要求的民法——以源自万民法的罗马法为基础的私法,在当时只能称为商法。等到资产阶级革命成功,自由、平等成为社会、经济的主旋律,民法便理直气壮地弘扬勃兴于万民法的平等精神,对包括商事在内的私人生活关系作一体调整。纵观详尽、细致、平易近人的《法国民法典》,实不难体会这种精神和立法的意图、宗旨。财产权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这三大原则,显然不可能只针对“商”以外的其他“民事”关系。资产阶级靠经商起家,调整其私人生活关系的法怎能把“商”排除在外呢?然而,对封建特权和压迫犹有余悸的资产阶级,害怕阶级和组织的特权,在民法典中对商事有所回避,如对商的一般要求和法人便刻意未作规定。由于民法典在商的调整方面留下了一些缺口,本不拟再为商人制定特别法的拿破仑,据说有一次震怒于军火商供应军火不及时,遂匆匆找了七名专家,赶制出一部《法国商法典》。这就是民商分立的正式形成。由于生产力被资产阶级革命所解放,导致社会经济发生了出乎任何人意料的迅速变迁。民商合一是一种客观要求,相关学说和法制并非杜撰,只是对现实的一种不尽扭曲的反映而已。荷兰的民商合一实践,果断地告别了商法带来的使得民商事关系的法津调整更为便捷有效,无疑代表着私法暨“商事”法律调整的趋势和方向。正如Tallon所说,“19世纪三部重要法典,即法国、西班牙和德国的法典,并不像过去那样起启发作用。其原因就是在这些国家商法中无法找到一个没有争议的基础”。[1](P5~6)这些观念存在以下问题:对于民商分立与合一的历史及原因解读有违理性。法国革命后“对封建特权和压迫犹有余悸的资产阶级,害怕阶级和组织的特权,在民法典中对商事有所回避,如对商的一般要求和法人便刻意未作规定”。[1](P46)此时排斥商法不正是基于某种特定历史认识环境的特定意识形态的倾向吗?这恰好是史先生所说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存在任何客观必然性。而拿破仑赶制出《法国商法典》正是为了满足调整“军火商供应军火不及时”这样商事关系的客观社会需要。生产力发展与社会关系变迁是事实,民商合一是一种历史回应,未必是对现实的一种不尽扭曲的反映。荷兰的实践,并不代表着私法的调整趋势和方向。“并非应把每一种变化都看作发展,可以认为某些变化是旨在打断发展”。[4](P8)法、德商法典散失启发性也许另有原因。
(二)此种误读的基础是另一个误读:私法即民法
“私法一体化”是适应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家庭血缘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的一体化,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法的思想。一部法典内概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能是简单的和基础的。单纯依靠民法无法促进和有效规范经济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陆法系《商法典》的频繁修改,而民法典确可以保持相对稳定性;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拒绝制定《民法典》,而制定了内容全面的《统一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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