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道德和法律——张钰事件的性质与教训
刘大生
【关键词】私德;公德
【全文】
从私德的角度看,导演既然和张钰上床了,就应当给张钰以回报,不安排重要角色给张钰就是不够意思。从公德的角度看,不给张钰安排角色却是可取的。因为导演安排角色要对投资者负责,要对观众负责,如果仅仅因为上床而不顾其他条件,导演就是不负责任。从目前张钰自己公布的资料看,张钰的普通话讲得不是很好,仅此一点,就不能算是一个优秀的演员。因此,站在公德的立场上,有关导演这种“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的做法,不仅不应受到谴责,反而应当受到表扬。对于目前的演艺圈,舆论也没有必要将其描绘得一塌糊涂,张钰的性交易未能成功,本身说明演艺圈还是有一些良知的。如果贿赂和交易都能成功,那才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呢。
张钰制作性爱录像,无论是张钰自己与导演的,还是导演与其他人演员的,都是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导演与演员发生性爱关系,并不侵犯公众的利益,即便是配偶,忍受不了可以提出离婚,但在法律上也无权秘密录像,法庭上一般会将这种录像作为非法证据处理。
配偶之外的人制作这种录像不仅不合法,而且不道德。人类与天鹅、大雁之类的动物是有区别的,天鹅、大雁的专情是天性使然,而人类的天性是不专情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涉及非婚性行为,没有必要相互指责,更没有必要唱高调。你张钰自己不是一样涉及非婚姻的性关系吗?你既然不谴责自己,又有什么理由用性爱录像谴责其他男女?
人类与动物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类的性爱倾向于秘密,除了个别心理变态者之外,人们不喜欢、甚至没有能力公开做爱。因此,将秘密的性爱行为制成录像并公之于众是反人性的。现代法律普遍尊重阴私,涉及男女私情的案件,法院不公开审理,就是为了尊重人性。张钰制作性爱录像并且在网上公开,既然是反人性的,自然也就是不道德的。
导演对张钰的私下承诺,尽管有性爱录像和保证书之类的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合同法上有一个原理,叫做不合法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张钰诉导演案,最终败诉是正常的。
导演与张钰上床,是受贿行为。尽管导演不一定是国家公职人员,接受贿赂不一定构成受贿罪,但是不构成受贿罪不等于不构成受贿。这就像一个小孩杀了人不构成杀人罪但仍然是杀人的道理一样。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既然导演是受贿,那么张钰的行为就是行贿。当然,既然导演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张钰的行为也就不构成行贿罪。
张钰的性贿赂尽管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她将性爱录像作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砝码,则有犯敲诈勒索罪的嫌疑。如果敲诈成功,获得了重要角色和金钱,结果又不能胜任,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那么导演就有犯玩忽职守罪的嫌疑,张钰的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坐定。现在,导演顶住了勒索,没有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张钰的勒索行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未遂。既然是未遂,舆论就没有必要过多地谴责张钰的敲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