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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骑墙”性质

  其次,从权利的保护角度来看,外观设计具有著作权和专利的双重属性。对于外观设计来说,如果从它的形式本质来说,它的保护同著作权、商标的保护有着一定的同一性。正是基于外观设计在表现形式上的特征,在对于它的保护上同样也可以适用著作权、商标的保护理念:“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 那么从形式上来说,我们其实也可以通过对表达形式的保护来实现对外观设计的保护。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专利法其实也不是单纯的保护思想的,但是如果依照该思想设计出了某一技术实施方案,那么该技术方案就是可以得到保护的。那么从外观设计的另一个“适于工业应用”的性质来看,它是可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来保护的。我们也许还可以从法律规范本身的侧重点看到,法规所关注的有时是表达,有时并非表达,而是意思表示。著作权关注的是表达,因此它只要求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专利权关注的却是表达出来的意思,所以它要求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对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也正是满足了专利法所关注的新颖性才得以受到其保护。这是外观设计的第二重“骑墙”性质。
  再次,从实际应用来说,外观设计具有著作权和专利的双重属性。当我们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时候,我们关注的是表达形式的多样性。因此我们不要求在思想上的区别,那么外观设计同样可以被适用于著作权的管辖范围内。因为它同样的也是一种具有表达品质的智力产物,我们对它的保护同样的可以是为了实现表达的多样。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外观设计的表达形式的不同,即使是应用在同一产品上,它们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同时即便在不同的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外观设计,它们再实际意义上能实现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但是,从专利的角度来说,专利其实关注的更多的是一种独占,而且这种独占主要的还是思想上的垄断。在实际中也更多的是关注于思想的现实应用,即工业化。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适于工业应用”的要求正体现出了专利对该特性的关注。而外观设计同样也具备了专利的这种要求,它也是可以为实际所应用的。也就是说,它所包含的思想本身也是可符合专利的保护条件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外观设计的第三重“骑墙”性质。
  最后,从现实作用来看,外观设计具有商标与专利的双重属性。外观设计是既具有设计内容又具有美学艺术形式与实用产品的结合,还具有识别性。 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外观设计是可以达到“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作用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表达方式,那么必然的就会具有区别性。这也就注定了外观设计也具有可商标性的,那么只要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外观设计同样是可以作为商标来保护的。举个例子来说:如某一印有图案的火柴盒,它在形式和作用上来说是一种外观设计,但是我们同样可以把它拆开来作为一个商标进行保护,只要它能够起到“区别”效果并能“为视觉感知”。这就是典型的外观设计与商标的竞合,也是外观设计的第四重“骑墙”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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