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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专利制度中非显而易见性要件的判断标准的一点看法——从Teleflex诉KSR案说起

  六CAFC判断标准的问题分析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最高法院判定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下将其进一步阐述为“教导—启示—动机”标准。该标准虽然具有上诉的两方面好处,然而最高法院的确定该标准的判决并未要求在判断非显而易见性的时候必须有明确的清晰的事实证据。因此,该标准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就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不利于技术的创新
  这一标准要求在现有的技术文献的对比组合中有明确和清晰的教导和启示,这种僵化和严格的限制标准将导致大部分不具有创造性的专利因为没有具体的事实证据而不得不被授予专利,产生大量的问题专利。违背了把非显而易见性规定为获得专利的必备条件的原理即“并非一切新颖、实用的东西都有取得专利保护的价值。旧东西与仅仅在技术上或字面上新颖的东西之间,差别可能是非常微不足道的,乃至新颖的东西可以轻易地甚至自动地从旧的已知物中推演出来”[19] 。
  因为无论是诸如技术报告,科技论文,期刊文章之类的一般科技文献还是专利说明书,其作者在撰写时主要是将其研究开发成果如实地介绍出来,它们不是为了以后用作专利审查中的对比文献或者进行法律诉讼而撰写的。很难想象,这些文献中会有明确记载诸如“本装置的这部分可以与文献A中记载的装置X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具有某种用途的产品”,“本装置的那一部分可以与文献B中记载的装置Y结合起来形成另一种具有某种用途的产品”之类的教导或提示。即使这种结合对作者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很少有人会如此撰写文章。要求科技技术文献的作者在其文章、论文、专利说明书中写明这类“教导”或者“提示”有悖于常理,不符合科技文献的一般撰写习惯 。[20]
  在KSR案中,联邦地方法院通过现有技术文献的对比发现,Engelgau专利的权利要求4对于踏板装置领域有经验的机械工程师而言是可以从已有的可控踏板技术文献和电子技术文献中得出教导和启示的,但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为在已有的技术文献中没有明确的具体的事实证据来证明该教导和启示,从而判决该专利有效。
  可见,专利局和法院在审查的时候要想找到明确清晰的事实证据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根本找不到事实证据。这就使得专利授予的门槛降低和宣告专利无效的难度增大,从而造成大量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技术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形成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层层障碍,也使得法院在宣告专利无效的时候难度过高。正如同FTC报告中所说的:“可见在专利无效诉讼中采用‘清楚和有说明力’规则削弱了美国法院发挥剪除不当专利的作用。”当然这符合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即防止了借用他人的技术成果而不提供任何报酬的行为,但这却使得许多并无借用他人技术的研究人员在经过自主研发的情况下仍避免不了侵犯他人的在先技术。这样一部分研发人员就不得不放弃研发的想法,从而不利于科技的竞争,对技术的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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