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美国专利制度中非显而易见性要件的判断标准的一点看法——从Teleflex诉KSR案说起

  美国密歇根州的联邦地方法院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雷诉约翰第尔公司(Graham v. John Deere Co.)一案中所确立的判断非显而易见性的四项调查而作出判定。其判决认定:
  1.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的所有的技术部分均可以在现有技术文献获得。
  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为受过机械工程高等教育并在踏板装置领域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
  3.现有技术文献对普通技术人员的教导或启示与诉讼专利的权利要求之间几乎没有差异。
  4.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也有技术文献的教导可以很容易地将可调节踏板装置与踏板位置电子元件结合起来,而这正是Engelgau专利的权利要求。
  美国密歇根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同样应Teleflex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另类补充标准的调查,评估了Teleflex的商业运作是否成功,但最终的结论是该调查结果不足以推翻KSR公司令人信服的显而易见性的清晰证据。
  于是2003年12月12日,美国密歇根州的联邦地方法院作出简易判决:根据1952年《专利法》第103条(a)款,判决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具有显而易见性因而无效。
  随后Teleflex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CAFC认为,“教导-启示-动机”标准需要地方法院有确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表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文献的具体理解或现有技术文献对其的教导,可以启示其在无该发明知识的情况下,完成此项技术的结合。也就是说,CAFC认为,地方法院并没有对具体的教导启示以及动机的事实进行认定从而来表明通过现有技术的启示可以在可调控踏板上安装电子控制系统。
  同样CAFC认为,KSR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其有将电子元件与可调控踏板装置结合的动机,并表明该元件“可能已经”安装在踏板装置的固定支架上,但并没有表明存在着具体的确定的将电子装置元件与固定支架结合的动机。因而不能判定Engelgau专利为显而易见而无效。
  2005年1月6日,CAFC裁定联邦地方法院在判断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时,错误地运用了“教导-启示-动机”的判断标准,因此撤销联邦地方法院对Engelgau专利不具有显而易见性的判决。
  对于该裁定KSR公司也不服,于是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对该案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述法院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进行审查。美国最高法院在2006年6月26日最终作出决定,对KSR案签发调令,并审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确立的“教导—启示—动机”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