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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1.18边坡坍塌事故责任梳理

  更为重要的事,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在本次事故的滑坡段,因坡顶有重要建构筑物,设计单位应采用排桩式锚杆挡墙支护,而非重力式挡墙。设计单位在事故发生前采用的是重力式挡墙,在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排桩式锚杆挡墙支护(抗滑桩);结合规范的规定,设计单位采用重力式挡墙的设计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设计单位在证据交换中抗辩说,《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2002年8月1日才实施,而在此之前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在此,设计单位可能误解了施工图已经完成的含义。按规定,任何施工图均需要行政机关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施工图才算完成。渡金线工程因无地勘报告,其施工图审查不可能在2002年8月1日完成,因此,设计单位的设计理应遵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3、施工单位。在本次滑坡地段,施工单位系依约按设计施工,其施工符合设计单位提出的施工要求,并得到了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批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无过错。在此澄清以下几点:
  ⑴《11.18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认为,施工单位未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规定的临时边坡坡比1:1.25开挖边坡。——此论是一种严重的误导。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第2.1.5条和第2.1.4条,临时边坡为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边坡,永久边坡为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边坡。因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在本案应不适用。施工单位之所以在滑坡段以1:0.25、1:0.45刷坡,系因施工图就是如此设计的,且设计单位对施工所要求的比例也是1:0.3~1:0.5(施工单位证据3《渡金线公路E合同段施工说明书》第6页)。如果非要坚持按1:1.25开挖边坡,则整个滑坡体及其上的建构物都将被挖掉。
  ⑵设计单位认为施工单位未按分段跳槽的设计要求施工,——此论纯属杜撰。在施工单位所作并得到业主和监理单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证据4)、《攀枝花市渡金线改(扩)建工程E合同段K13+450~K13+620段挡墙施工方案》(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证据)中,施工单位的方案是按分段跳槽施工的。除非设计单位能提出反证,证明施工单位未按方案实施分段跳槽,否则,设计单位所言施工单位未按分段跳槽施工就是杜撰。另外,施工单位在滑坡段实施分段跳槽施工,有照片为证(施工单位证据6),并且在证据交换中,也得到了监理单位的承认。
  ⑶《11.18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认为,施工单位“在坡顶油库的限制下,在无法达到规范规定的坡比情况下,未能向业主提出改变设计以确保安全的建议。”(此论反证要求施工单位按1:1.25开挖边坡是不合理的)——此论应该是一种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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