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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1.18边坡坍塌事故责任梳理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条文说明第13.1.2条言:“从某种意义上讲,无水不滑坡。因此治水是改善滑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重要途径,是滑坡治本思想的表现。”——水为什么如此重要?其原因在于水为滑坡的滑动面增加了润滑剂,水的渗透促使了滑动面的形成。
  综合以上两点,《11.18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设计单位证据)第3页所述如下内容应该是真实的:“由于边坡土层结构松散,力学性能差,坡顶约20m范围未封闭,在土体重力、水及外应力的长期作用下,该段边坡已出现了数条弧形张拉裂缝,足以证明该段边坡处于安全储备不足的相对稳定状态。”——这种状况,稍有诱发因素诱发,滑坡即发生。
  3、本次滑坡中,工程活动可能是一种诱发因素,但未必尽然。因为在宽为60米的滑坡体中(K13+490~K13+550),施工单位仅刷坡20米(K13+490~K13+510),且刷坡部分的高度为2~8米,而主滑区的高度为15~21米。这种刷坡情况,在“该段边坡处于安全储备不足的相对稳定状态”的状况下,可能不会比过往汽车对滑坡体的扰动更能诱发滑坡。
  4、总上,在本次滑坡的三要素中,其中两要素——滑坡体和滑动面——系由受害单位的原因引起,因此,受害单位应对11.18边坡坍塌事故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如能确定本次滑坡的诱发因素系工程活动,则另外三分之一的责任由相关方承担。
  三、谁该为工程活动作为滑坡诱发因素承担责任?
  如本次滑坡的诱发因素确系工程活动,则工程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有可能承担责任。具体在本案中,细析如下。
  1、业主。在证据交换中,已确定如下事实,即渡金线工程未有地质勘察报告。按规定,地质勘察报告应由业主委托地勘单位进行,业主未作地勘报告可能应承担相应责任。
  2、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在施工的原则。”——按此规定,设计单位在业主未提供地勘报告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图设计,除非设计单位明确告知业主此图不可作为施工之用,否则设计单位应承担责任。
  在证据交换中,设计单位认为可以渡金线的勘量数据来进行设计。——此说不仅空穴来风(设计单位未提供渡金线的勘量数据),而且与《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 064-98)第7.2.2条的规定不符(该条对地勘资料——包括文字和图纸——的深度作了要求,这非勘量数据能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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