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民法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基于善意取得在促进交易便捷,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的价值功能。我国三部物权法草案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说明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臻于成熟,笔者期望物权法能够早日颁布,填补法律空白,顺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注释】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二版第203页。 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第319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22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修订版,第207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334—335页。 同上,第334页。 同上,第335页。 杨与龄:《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4月第2版,第87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修订版,第209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55页。 同上,第234页。 王利明教授以为,在特殊情况下,对不动产交易可准用善意取得制度,甚至债权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见王利民《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38页。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38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380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修订版,第216页。 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例外规定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1期。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24页。 梁氏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为善意。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7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修订版,第218页。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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