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正常交易中出卖人有可能以“出卖他人之物”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严重破坏交易秩序。
(2)在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下,出卖人无法依据无效买卖合同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而买受人也无法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双方关系的处理将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法律根据。[33]因此,《
合同法》51条,受到广泛质疑。为此,有学者主张,对我国《
合同法》第
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一般规定应予取消,有关出卖他人之物行为的规制,应分别在买卖合同等具体规则中分别加以规定。[34]
四 、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具备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所有人受让人之间
受让人受让动产,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此项取得的性质,按我国通说为原始取得,因而,动产的原所有人就丧失其所有权,该动产上的一切负担均归消灭。[35]但若受让人对于物上负但存在恶意,则其取得的所有权即为有负担的所有权。
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是因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使受让人终局的保有其所有权,故其取得所有权,对原所有人而言系有法律上的原因,自无不当得利而言。因此,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受让人返还。惟让与人系无偿让与该动产,为顾及原所有人之利益,应使受让人负返还利益的义务。[36]
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因善意而取得让与人移转其占有的动产所有权,就善意受让人对让与人所应负担的价金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与非善意取得情形相同,受让人不能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
善意取得的成立,由于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原所有人与让与人间便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1)若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来存在合同关系,如租赁、保管等,原所有人可基于债务不履行而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损害赔偿。
(2)若在原有人与让与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如让与人系基于盗窃、遗失物拾得而占有财产时,原所有人可向其主张侵权责任的承担或请求损害赔偿。若构成不当得利的,原所有人可以向其返还不当得利,若价金低于动产价值给原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若高于交易价格,原所有人无返还请求权。[37]
(3)让与人嗣后又取得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无论是否由于让与人之恶意安排,或是让与人偶然复得,即所谓的无权处分人回首取得问题,解释上均认为让与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因而复活。[38]
最后,还有学者主张,[39]对于原所有人与让与人间的关系,可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使让与人向原所有人返还其因无权处分所获利益。
五、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