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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过死亡的颜色吗——与巴丹戴尔先生谈死刑

  巴:我和他是好朋友。达赖喇嘛是一位悲天悯人的佛教徒,他认为死刑是有违佛教教义的。
  王:我对你一生反对死刑的价值信念,是否可以这样描述,你是一位不可知论者,但你相信天赋人权是高于国家和司法权力的一种信条,人权的价值受到几百年来的法治文明的论证、呵护和坚固,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法律除非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所以你一再强调废除死刑是一个道义范畴的问题,不是一个技术性的司法问题。废除死刑所代表的那种不可置疑的、不可被削减的人权价值,对你而言是作为法律人的一种信仰。
  不公正的人类经验
  巴:你说的不错。我是根据政治哲学和人类的理性,来解释人权的绝对性。不过我还可以增加一个经验主义的论据。“非公正的司法”,这个结论不是从理论上说的,而是从现实中说的。在现实中,永远都是“人在审判另一个人”,而不是上帝在审判犯罪的人。人审判人,一定不公正。因此人的司法不具有绝对性,也不应该具有绝对性。人的审判是有限的,是一定会犯错的。
  王:我这样理解,法律设置了一种程序,把一个人放在审判者的位置上,但他仍然不过是人,而且是有限的,甚至在内心可能是和被告一样脆弱和卑微的人。法律只能设置一个物理上的位置,不可能设置一个道德上的宝座。
  巴:是的,所以一切判决都是相对的,也只可能是程序意义上的。如果人间的司法能够判决死刑,就等于否定了司法的模糊性,也就否定了审判权本身的正当性。没有死刑,司法是可以依据正当程序而成立的,一旦有了死刑,人的司法就不能成立。
  王:你的看法对多数中国学者来说,显得很尖锐。康德说,死刑的唯一正当性就是它的公正。这是支持死刑的理由,同时也是反对死刑的理由。在基督徒看来,“罪的代价就是死”。这个命题在形而上的层面是正确的,但在人类经验中是错误的。中国人曾经崇拜过各种独裁者或国家的至高无上,现在又出现了一种对“法治”和“民主”的崇拜,始终不愿意承认,人类不可能建立起绝对的公正,即使是通过司法的正当程序。废除死刑是废除“一切人对一个人的死刑”,我记得这是罗伯斯庇尔在大革命之前说的。很讽刺的是,他曾经也反对死刑。废除死刑并不是在形而上的哲学意义上废除,更不是在宗教和宇宙论的意义上废除。在康德的命题里,也可以这么说,人对人的死刑,其实都是一种“私刑”,因为上帝的审判属于上帝,但人间的法庭无法满足公义的绝对要求。
  巴:事实上各国的司法经验,都充满了死刑判决的错误。如美国1970年到2000年,共有642人被处决。同一时期却有87位死囚在处决前被推翻判决。(《经济学家》曾对此评论说,如果每出7架飞机就要掉1架下来,早就应该停飞了——笔者注)。有学者说,最大的问题是辩护律师的懒惰和无能。在对抗制的诉讼下,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水平是相对的,而决定他们水平差距的,就是当事人的财政能力。这也是相对的。所以美国监狱中的死囚,以穷人和黑人居多。美国判决死刑的案子多集中在南部,如德州、密州。那里的黑人被判死刑的,远远超过了他们的人口比例。在死刑制度下,对经济水准越低的社会群体就越是不利(如台湾1955—1992年共处决482人,基本特征是“初犯,18至30岁,初中毕(肄)业以下文化,工人或无业者——笔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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