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死亡就是生命的终止。如果要加一个形容词的话,那就是在陆地上的生命的终止。
王:您的意思是否意味着,人的生命具有永恒的性质或部分?
巴:我不知道。我唯一能肯定的是,死亡是我们在大地上的终止。大地之外的,我想我很快就会知道了。
王:我知道福柯和德里达和你都是朋友,他们也是反对死刑的。尤其是福柯对酷刑和监狱的论述,对中国知识分子的影响很大。德里达提出一个看法,他说死刑判决是一种“宗教性的”仪式,就像对国家的一种献祭。我的理解,其实死刑的本质是一种国家主义的崇拜。你在亨利案的辩护中也曾将死刑的执行称为“一种司法献祭”。你认为一个现代国家,需要死刑作为一种日常的献祭吗?死刑与政治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国是西欧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在西欧也是国家崇拜和中央集权特征最突出的国家,这之间是不是有关系呢?是不是中央集权的国家,总是很难废除死刑?
巴:我认识德里达很久了,他这个观点在哪篇文章?我很奇怪为什么要把死刑视为一种原始献祭?除非只是一种比喻。
王:他2001年访问中国,在香港中文大学的演讲中这样说的。他将死刑与一种神学政治联系起来。我想他也只是一种类比。他在那场演讲中也提到了你。说你在1972年为本坦斯辩护时,曾在广播里听到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死刑违宪的判例,受到鼓舞。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以
宪法修正案第
八条“禁止特别残酷的刑罚”为依据,判定当时的死刑执行是“特别残酷的刑罚”。但后来死刑执行方式改变后,多数州又恢复了死刑。
巴:我尊重宗教和神学的看法。不过我更喜欢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我引用一句雨果的话,“死刑是残酷和专制的一种永久性的标志”。这个看法对我来讲更简单一些。毫无疑问,死刑是专制国家的一个永远的记号,因为死刑肯定了国家对于公民的绝对权力,反复地肯定。法律通过各种具体的标准和细节,为国家争取这种判处死刑的权力。当代的民主制度,是根据一种道德的准则来定义人权的。人权的第一个权利与此密不可分,那就是对生命本身的尊敬。每个人都享有这个权利,犯罪的人,他自己不尊重这种权利。但一种民主的法律,必须要尊重这个权利,不管罪犯尊不尊重。是否杀人,这是国家和罪犯的区别。最绝对的权利,就是国家要尊重人的生命,敬畏人的生命。这不是一个人类学的或宗教学的视角,这是与近代形成以来的人权价值体系分不开的。反对死刑的哲学的根本立场就在于此。如果你信仰上帝,你可以把这个起点改为,生命是上帝给予的,也只有上帝才能收回。我是一个法学家,我从人权的角度,来判断死刑的反人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