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誓约(oath),在单独使用时通常只包括第一和第三个基础要素。
4、协约(compact),其使用显示了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
5、契约(contract)
6、组织法(organic act)
7、协议(agreement)
8、合约(combination)
9、基本法(fundamentals),是法令的一种变型。
10、法令(ordinance),这个词的原义是神的规条和仪式,通常会在立法机关行使权力时使用,一般只包括后两种要素。
11、特许状(patent)
12、宪章(charter)
13、
宪法(constitution),在是否应当包括第三个要素(权利法案)上出现过很大的分歧。
四、小结
把政治契约当作商业契约概念的延续的契约论,是一种反宪政的、唯意志论的契约论。也是从休谟到哈耶克都坚决反对的契约论。它无法解释契约的神圣性和道德效力,就像休谟责难契约论时提出的那个问题:“我们为什么非得信守自己的承诺不可呢? ”一位日本宪法学家也曾提出类似的问题,“为什么一经缔结契约,就不能不永久受拘束?为什么迄于子孙,亦有约束力”?
对此霍布斯曾做了一个很得意的、语带双关的回答,他说,“如果没有刀剑(sword),信约不过是空话(word)而已” 。当契约的约束力仅仅依赖于强权的在场,国家至上的“利维坦”就势必出现。而财产性的强制力也是中性的,仅能维持一种功利的权衡。但圣约一词至今在一些庄严正式的场合下,仍然作为政治契约的称谓。显示出超验价值对于立宪和结盟的约束力。一战以后成立的国际联盟,使用圣约的用语(covenant),联合国宪章则使用英国自由大宪章的用词Charter。无论是圣约还是宪章,都包含了超验的价值基础,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政治神学” ,而不是一份简单的合同(contract)。这种基于基督教超验背景和人类历史经验之上的社会契约论,正是英美宪政主义的立约基础。
2006-2-6修订于UTS。
【注释】 关于“道”与“约”的对照,得益于2005年底在北京“基督教与宪政”研讨会上,和刘军宁、范亚峰、秋风、刘海波、徐友渔、余杰等师友的对话。
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P132。“利维坦”一词来自《旧约》中的一种巨兽。
同上,P321。参见肖滨《在约法之下——创世记和出埃及记的政治哲学解读》,《现代政治与传统资源》,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4月。
《旧约·创世纪》第1章26节。
霍布斯《利维坦》引言,中译本,P2。
《旧约·希伯来书》第6章16节。
同上,13节。
《旧约民数记》第14章18节。
《旧约·希伯来书》第11章1节。
汉斯·约纳斯《奥斯维辛之后的上帝观念》,华夏出版社2003年。
《旧约·诗篇》第89章33、34节。
列奥·施特劳斯《<创世纪>释义》,《道风:基督教文化评论》第15期,及刘小枫、林国基的相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