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美清教徒的立宪主义实践中,圣约观直接催生了
宪法概念的产生,提供了最初的宪政的“在先约束”。清教徒政府的立宪实践,领先于洛克至少二代人的时间。北美最古老的
宪法性文件《弗吉尼亚殖民地神圣政体和军队的条款、法律和规则》订立于1610年5月,甚至比洛克发表《政府论》早了80年之久。后来洛克的契约论将超验的基础转移到自然法理论上,否定了菲尔麦的“统治的权力最初来自于上帝与亚当的立约”这一源自基督教圣约传统的政治哲学。并对之后的联邦党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自然法和契约论的影响,主要是塑造了美国的民主观念,但圣约传统的影响则主要塑造了美国的
宪法观念。美国学者佩里·米勒(Perry Miller)对美国立宪的理论基础作过如下的归纳:“对清教徒而言,基本观念乃是圣约。主要是一个宏大神学的概念,它亦成为一种社会理论,在清教徒的系统阐述中。他主张一个政治社会若能正当的建立,不仅要有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还要有一种不是根据人民自己设计的条件,而是只以上帝永恒的正义之法的预定条件为依据的协议……”在北美的共和体形成过程中,人类的意志被置于一种道德的监督之下,“人们必须相互进入圣约和协约以明确他们在新大陆寻求的自由将是一种圣约的自由(或联邦式的自由),即在上帝之下立约、守约并按其条款生活的自由。而不仅仅是一种本性的自由,即按人意愿而行动却只受其本性或邻人之限制的自由” 。
从上述弗吉尼亚的
宪法性文件,到 1787 年美国宪法为止,北美的基督徒总共写了不下数百种各式各样的协约、约定和法规。最常用的概念有三个,圣约(covenant)、协约(compact)和契约(contract)。圣约和协约两个术语交替使用,一直延续到1791年之后。那些受传统基督教影响相信政治事务由上帝掌管和默许的人,继续使用“圣约”一词。那些受到启蒙运动和自然法理论影响的人则开始使用“协约”一词。这样的分别从未严格的被遵照过,但却始终存在 。美国学者多纳德·卢兹收集了从1610年到1721年间,13个殖民地中的11个殖民地所签署的总共74个
宪法性文件。卢兹从对上述文件的分析中发现了四个基础要素:人民的创建,政府的创建,自我限定条款,和对一种特定政体的描述。当第三个要素出现后,意味着权利法案作为对政治的在先约束的产生。这些文件一共使用了13个术语,直观的显示了一个从圣约主义到宪政主义的复杂脉络 :
1、宗教圣约(religions covenant),多为基督教新教团体使用。
2、世俗圣约(civil covenant),表明人民在行使权力,一般会很快演变成协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