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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约与宪政主义

  所谓圣约,“乃是一个有道德根基的协约或约。它建立在自愿同意和共同的誓约或允诺之上。由相应的更高的权威作见证,在不必平等却相互独立的人民或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圣约)大多数即使不具有永久性,也意味着无期限的持续。圣约能为各种不同的目的而联结任何数量的同伴,但其本质一定是政治性的,因为它们联结的最重要的目的是建立政治和社会的共同体 ”。
  基督教圣约观有两个核心特征对英美的宪法概念和宪政主义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使英美的宪法和那些仅仅受到创世论的社会契约论影响的宪法(如法国和前苏联的宪法)有根本的区别: 
  一,被动领受的契约观。圣约是造物主与被造物的立约,这表明最初的约乃是在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没有一种更高的权威介入,平等主体之间没有自我约束的能力。因此圣约不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圣约是由神的拣选和人的领受构成的。这就和“一个立下由其继承者执行的遗愿和遗嘱的遗嘱人相类似”,正如遗嘱人与其继承人不在同一个地位却践履一种共同的责任一样。因此《圣经》的希腊语译本(七十士译本)最终选择了“diatheke”一词来表示“圣约”,取希伯莱语中的“见证”之意,也被翻译为“承约” 。这是“约”与中国传统的“道”的最大区别。其一,“约”不是道或真理本身,约只是真理启示他自己的一种见证,是以此为凭的证据。其二,人的地位不是缔约者,而是一个承约者。守约是向神的话语的顺服,不是有权对方提出主张的对价。当神人之间的关系从旧约递进到新约,将这一被动的领受推向了极点。人守不住律法,上帝遣他的独子耶稣基督来到人间,在十字架上以基督的“宝血”替人付这守不住的代价,同时成全“约”的公义和“爱”的丰盛。在基督与人所立的“新约”中,第一,救赎的希望转向恩典下的“因信称义”,不再指向地上的国王和律法。其二,人的承约者的地位,完全来自于神的恩慈、拣选和保守。这样的圣约观尽管建立在宗教的信仰背景上,但“在特性上是世俗的而非神权政治的” 。人可能去“替天行道”,却绝不可能替上帝履约。任何这种倾向和念头,都是对十字架上的上帝的公开叛乱。“约”与“道”相比,有着清晰得多的对人的地位的界定,和对具体的约束内容的坚持。因此在17、18世纪清教徒的复兴中,能够贡献出世俗的圣约观,成为淬炼现代立宪制度的熔炉。
  二,自我限制的自由观。圣约的希伯莱词“brit”,意思是分离和连系。圣约包括一切事物的分离,又包括它们的重新统一。旧约也被称为“律法之约”,如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我必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国度要从你而立,君王从你而出。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你我的约”。同时,“你们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礼,这就是我与你、并你的后裔所立的约,这是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 。割礼的政治哲学意义是非常鲜明的,它并非指向一种物质上的代价,而是要求人割去自己的血气、意志、欲望乃至知识和理性的一部分。安息日和“什一奉献”也是如此,前者在时间中割去七分之一,后者在财产中割去十分之一。在新约中,使徒保罗将洗礼也视为基督徒所受的割礼。信徒在入浸时归于基督的死,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在出浸时靠着恩典,因着信心而在灵里重生,将自己的生命归于基督复活的身体。因此新约也被称为“恩典之约”。人若不接受被一种更高的价值约束,不愿通过被限制而破碎自己的完整性,就不能被归于圣约之下。因为上帝自己也是以自我限制的受难方式来启示这一立约的。立约意味着立约者和承约者都将割去自己的一部分,通过放弃而得到自由。这是基督教圣约之下的自由观,没有约(束)就没有自由。对英美立宪主义的发展而言,“圣约的自由”与“本性的自由”这一区分 ,比伯林所言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更为根本。1645年,美国开拓初期杰出的清教徒、马萨诸塞共和政体的创始人约翰·温斯罗普,在对议会演讲时明确了这一区分。他说人的自由是双重的自由,圣约的自由是一种道德的自由。没有它,权威、公义和诚实就不能存在。犹太—基督教文明的割礼和洗礼等仪式,形象的展现出一个在约中“分离和连系”的两个部分。而在卢梭和康德式的人间契约论中,往往只强调联合的一面,不强调割去的一面。或者只要求公民个人的“割礼”,却不要求国家和人民之一般的“割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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