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圣经》中第一次出现人与人的立约,是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立约。这是两个部落族长之间的政治盟约,是《圣经》中的第三重约。亚比米勒要亚伯拉罕“指着神对我起誓”,亚伯拉罕说“我情愿起誓”。亚伯拉罕给起誓的地方取名叫“别是巴”,意思是“盟誓的井” 。“约”的约束力,开始移到了神不在场的地方。“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 。人的话语籍着在神面前说出,从而仰望和依赖神的信实。将立约的道德基础和信实的品质建立在彼此对一种超验背景的信靠上。因此在神面前所立的这约仍然是“圣约”,并从此在两个陌生人之间成为可能。这就比霍布斯通过简单类比为社会契约所赋予的神圣性更加落实,也更为谦逊。
最后一重是人与人在背弃和否定神之后的相互立约。如中国的法家或实证主义法律观下的社会契约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将“民事契约”解释为“意思表示的一致”,如果以此回溯去推论社会契约,就是一种典型的创世论的契约论。就像父母加在一起,造出前所未有的生命。这种契约的约束力无法仰望和依赖从神而来的信实,不能建立在对任何超验价值的信仰上。人的话语凭自己无法获得一种具有道德正当性的约束力,人把自己的话语(Words)给了别人,只是把“能指”给了别人,和“所指”没有关系。为什么非要遵循一份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站在实证主义的立场,从此只能将契约的约束力建立在私人或公共暴力的威慑之上。或以经济动物的功利盘算来论证一种世俗的合理性。这种立场一般也足以维系私法中的契约秩序,但在公法上就毫无解释力。一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就足以颠覆一切
宪法秩序了。宪约不过也是一种话语,如果立宪主义不相信以暴力驯服暴力的道路,那么用一种话语来驯服世界,又何以成为可能?
二、从圣约到宪约
What is the Law but the Voice of God?
(除了上帝的声音,律法还会是什么?)
——Robert G. Jacobs
在宪政主义的契约论背景中,“圣约”与“契约”是一种历史性的区分 。具有超验背景的“圣约”(covenant)是根置在人类经验当中源远流长的传统。犹太—基督教文明的根基就是一个上帝与人类立约的传统。而以色列人受到的磨难也被认为是违背了与上帝的立约所致。这一具有超验背景的圣约传统对现代宪政主义和联邦主义的形成,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从基督教的圣约观到清教徒的立宪主义之间,一个涵盖观念史也涵盖制度史的走向是,神若不愿约束自己,人就不可能约束自己。神若不愿与人立约,人就无法与他人立约。虽然霍布斯的契约论被普遍认为更接近于卢梭而不是洛克。但他原著中使用的契约概念仍然是“圣约”(covenant)而不是契约(contract)。而卢梭则是一个反基督的无神论者,他的社会契约概念仅仅是商业契约概念向政治哲学领域的一种简单的延伸或比附。
17世纪初,在法国出现了一本轰动一时的著作《契约论》,书中认为社会的真实基础是上帝与人民之间的圣约,而政府的产生则基于第二个契约,即国王与人民之间的缔约。在这样的契约中,人民的效忠是以政治开明和国王遵循上帝的意旨为前提的。这个前提不存在,人民就有反抗的权力。这是欧洲人文主义早期以圣约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也是一种神权政治下的契约论,它把国王和人民视为两方的缔约者,暗示着国王的权柄仍然有着单独的神圣来源。这与后来在广义的人民主权理论下出现的契约论有根本的不同。在霍布斯之后,社会契约论的概念通常是指人民之间的契约,而不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