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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约与宪政主义

圣约与宪政主义


王怡


【关键词】圣约;宪政主义
【全文】
  一、《圣经》中的四重约
  在你之外谁肯与我击掌呢。
  ——《旧约·约伯记》17.3
  假如说中国儒道传统中的最高范畴是“道”,宪政文明的最高范畴就是“约” 。和“道”一样,“约”具有最宽广的意义光谱,同时涵盖了形而上的价值约束和具体而微的制度约束及文本约束。“约”也比大象无形的“道”更具有方向性和规定性,“约”既显明在先约束的超验来源,也表明了世俗的约束力的产生途径。既论证了立宪的必要性,也开出了立宪的可能性,因而能够发展出约束世俗权力的立宪制度。
  霍布斯是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在他眼里,社会契约的神圣性仍然来自基督教的超验价值背景。他认为有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力取得的国家”,一类是“按约建立的国家” 。而按约立国的原创性典范就是《旧约》中上帝与犹太人立约的以色列国。上帝对以色列民族的拣选,是契约论国家的起源。这样的国家“由以色列人民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投票建成,在这种方式下由上帝应许他们具有迦南地,而他们则与上帝立约,选上帝为王” 。
  在某种意义上,“立约”的确具有创世的意义。自霍布斯之后,一切国家主义的理论也都将社会契约的缔结视为一种“创世”。将国家的诞生和目的视为对意义的一种开创。似乎意义通过一个立约行为就会无中生有。因此霍布斯本人将社会契约的起源追溯到《圣经》中的神人立约那里去,是颇有意味的。承认一个超验的价值来源,是对立约行为的无中生有的否定。一旦人间的社会契约不是一次“创世记”,休谟对契约论提出的质疑就会冒出来:“我们为什么非得信守自己的承诺不可呢?”
  那不可违背的效力从何而来?在霍布斯的契约论中,“约”的本源不从人这里来,而是从上帝那里来。缔结一个国家尽管不是创世,但却是对上帝创世的一次模仿。霍布斯把国家称之为一个“人造的人”。他引用了《创世纪》中上帝造人的命令,“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 。他说,使这个“人造的人”得以建立、联合和组织起来的那个公约或盟约,就等于上帝创世时所宣称的那个命令 。霍布斯以这样简单类比的方式,即“上帝造人,人造国家”,赋予了社会契约的神圣性。但一个取巧的类比显然不可能传递那不可违背的效力。在《圣经》中可以看到四重“约”的关系,依次显示了“约”的效力是如何传递的。
  世界的四重契约
  1、神指着自己的誓约
  2、神与人的圣约
  3、人与人在神面前的圣约
  4、人与人之间的契约
  约的效力,本质上是话语的效力。所谓“Give you my words”,如果一个人说出的话语没有不可违背的性质,两个及两个以上同样的人加在一起,不可违背的效力也不可能因为数量而无中生有。这是英美法不将契约理解为“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因。一个人是否愿意接受约束,和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有关系。但一个允诺是否能够约束它的主人,与意思表示的一致没有关系。人说出的话有没有自我约束的力量?一个人若是没有,两个人加起来同样没有。《圣经》中的第一重约是从上帝的自言自语开始的。《希伯来书》说,“人都是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并且以起誓为实据,了结各样的争论” 。这指出了立约的来源,话语的约束力来自比自己更高的力量。这一向上的追溯必有一个终点,没有比至高者更高的。因此“当初神应许亚伯拉罕的时候,因为没有比自己更大可以指着起誓的,就指着自己起誓” 。又如《民数记》中说,“你们告诉他们,耶和华说:‘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我必要照你们达到我耳中的话待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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