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噢,我懂了,说白了,还是他们部委之间在争权斗利,彼此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从而为官商赚取更多利益!可我还是不清楚的是,这种制度能够达到他们冠冕堂皇的口号?”她在理解的同时,提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你知道,我们历史上有个成语,叫掩耳盗铃。现在的官老爷们就存在着这种问题。”我说道,可能眼前是美丽女孩的缘由,致使我兴趣极浓地向她继续阐述,又好象是在面对一个小学生。
咱们对招标公司都不陌生,如果不主动出击,不给付采购人较高比例的回报。那么,天上不会掉馅饼!因此,我认为,“代建制”不能避免“权力租金”。其理由有这样几点:其一,从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手中获得“权力租金”。作为设租人的权力主体所掌握控制的资源非常有限,同样道理,作为寻租人的招标公司想获得国家巨额投资的采购代理任务非常难得,机会概率很少,尤其是在中介机构招标公司竞争如林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寻租才能够获得巨额的代理费用,在有限资源、有限竞争的情况,“权力租金”必然能够得到高额利润。其二,直接从供应商手中获得“权利租金”。根据实践,“代建制”项目往往为个别供应商从权力主体手中获得,正如我们省交通厅的刑事案件,田厅长这样的人,更多的是从供应商那儿赚钱,不通过我们招标公司,直接将手中的项目委托给信得过的供应商。面对有限的资源,在供应商竞争如林的世界,只有与设租人进行“权力租金”的交易,才能够获得垄断利润。其三,通过“桥梁”获得巨额“权力租金”。我们招标公司往往是设租人与寻租人的“桥梁”,只要招标公司有机会介入“代建制”项目的代理,就能够轻而易举地为寻租人供应商与设租人权力主体牵上线,搭上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不等额的“权力租金”。其四,通过中标供应商与落标供应商之间的标价差获得“权力租金”。依照
招标投标法,不论是公开招标还邀请招标,结果均在招标公司的控制之下。虽然采购人或招标公司不直接确定由谁来中标,但可以通过法律的缺陷,通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而评标委员会和专家是由招标公司临时组建和聘请的,项目评审完毕就解散,根据
招标投标法,评标方法可以综合因素来评,通常是投标报价最高的供应商能够中标。然后,招标公司将报价最高的减掉报价最低的,差价额就是“权力租金”。其五,将“权力租金”投资入股,每年分取红利。不同的“代建制”项目经营时间长短不一,利润高低不一,权力主体通常会根据寻租人的不同情况来决定自己“权力租金”所应占有的股份。当然,设租人不可能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分文投入“代建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