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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八

  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法还未将来自民间投资的公用事业采购项目、政府特许权经营项目等公共采购的所有对象都纳入其调整范围。但是,代建制项目应该说还是属于现行政府采购法效力范围。因为代建制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大部分出自于国家财政。所谓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指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刚才你介绍了各级计委搞的这类项目发展情况,历史与现状,我基本上已经明白,你能不能将这种项目与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范围进行一些对比?”她问。
  “可以的,没有问题。”我答,并继续向她讲解。
  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这部法律所规范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其二是采购人,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其三是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大类。凡是符合前述三方面的要素,又不存在法律除外规定的情况下,都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的调整。
  我们从“代建制”项目再来结合现行的法律对于政府采购的构成要件来看,均能够相互对应。例如咱们这一次的省发改委“代建制”项目,委托人是省发改委,他们称自己为业主,政府采购法中称其为采购人,直接委托我们招标公司作为这一项目的招标代理,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来选择代建单位即中标供应商。依照法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改委的身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采购代理机构是我们招标公司,政府采购项目客体范围中既有工程,也有货物和服务。所以严格上来说,代建制项目必须进入政府采购法的视野,接受这部法律的强制规范。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范围的界定,前述采购项目也必须在政府采购法规范之下运行。但很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前述采购项目纳入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从我国各地普遍推行这一制度来看,现阶段,很少将“代建制”项目纳入到各地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与此同时,人们也往往会被代建制一些表象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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