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会儿,我就要去发改委,你是不是多向我介绍这个项目的一些知识?不然的话,我跟哪些官员交流起来也是很费劲。如果业务一点都不熟悉,怕影响你的好事。”她向我要求,并说明了原因。
“好的,你可以拿笔记简单记一下我说的内容”。接着,我用了十几分钟向她叙述了代建制的相关情况,以及我个人对这一制度的一些观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包括我们省城发改委在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即由各级政府机关专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统一采购,这些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均为事业性单位,与我们民营的招标公司所不同的是,他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前,我国的公共采购模式一直是分散采购,也就是由需要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公用事业的单位自行采购,采购人通常叫招标人,有时又称为业主,计划经济年代,重大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通过各级计委立项、审批,然后由相关行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负责落实,具体实施。在分散采购制度下,业主有自己专业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独立的采购部门,也有临时组建的基建办公室、工程指挥部等,对所需要的货物、工程、服务及公用事业项目进行自我管理,故我们又称这些建设项目为“自建制”采购项目。
1993年我国公司法颁布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制度开始在我国逐渐推行,各行业纷纷出台相关的行政规章,成立自己所属的公司。为了管理好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1994年,国家计委要求采购人在建设阶段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公司法人,负责建设项目,这就是“项目法人制”的最初来源。之后,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为我国所移植,其中的招标制度被我国普遍推行,这期间,“项目法人制”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有了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PPP(公私合作)、CM(代建制)、BT(建设—移交)等模式,不论采取哪种模式,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都没有太多的区别,采购人都是在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公共权力和国家稀缺资源控制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营,项目所有权的主体还是国家的,采购人有通过直接委托的,也有间接委托(通过招标公司),不论通过那种方式,还都在采购人的掌控之下,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际上是规避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项目按规定是属于应该强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的。所以,不论委托什么样的招标公司,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通过什么样的采购方式,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都没有离开分散采购制度。况且,“代建制”模式的资金主要还是来自于国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也就是公共资金或称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