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完全胜诉了!咱们羸了!小耿,我们刚刚拿到法院民事判决书,非常感谢你的帮助!晚上咱们好好去庆祝一下!”赵绪钱、沈恒博收到民事判决,就立即跑到我的办公室高声大叫,并向我发出盛情邀请。
“算了吧,还只是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但愿你们永远好运!如果在省高院你们也能够胜诉,届时我来请客。” 我懒洋洋地说。虽然为他们打羸了这场官司,但我却一点儿都高兴不起来。这个案件他们是没有理由胜诉的,尽管法院全部采纳我的意见。但这一案件经不起历史考验,争议案中的“黑白合同”在工程采购中屡见不鲜,虽是双方完全自愿的,却是规避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在公开招标采购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获取公共采购的市场机会,是经常性地规避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黑白合同”尽管是完全自愿的,但属于规避法律行为,应该认定无效合同,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从市中级法院对这一案件的民事判决的描述来看,公开招投标只是一种形式,早在招标采购之前双方已经有私下达成的协议,且双方都已经在履行着这份协议,这使得公开招标完全是一种形式,构成了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欺诈,侵害了所有投标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所保护的备案合同,其合法性就值得探讨。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合同的双方所实施的合同行为都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所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均应该认定属于无效合同。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采购工程,是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节约国家财政性资金,保证所有参加的投标供应商都有公平的竞争机会,故
招标投标法对信息披露制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程序、专家评标、定标方法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采购当事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完全服从、严格遵守执行这些行为规范,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规避。名为公开招标,实际上搞暗箱操作,则有悖于法律所倡导的公开透明、强制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虽然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这类合同是完全自愿的,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且经过了备案,表面上看是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但双方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规避了禁止性和义务性法律规范。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相关的证据显示在工程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在履行着各自的合同义务,公开招标纯粹只是一种表面形式,以此表面形式确定的施工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如果能够获得法律救济,司法机关给予保护,那么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将徒有其表,必将遭受任意的践踏。所以,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很值得斟酌,如果被告上诉到省高院,二审法院很难给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