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当下法学已从形式上摆脱了哲学、政治、伦理与道德的奴隶而成为一门独立门户的显学,可谁又能否认法学仍与上述学科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千丝万缕关系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作为时代显学的法学到目前为止仍是上述学科的“半个奴隶”。为什么会如此呢?这是因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而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与推陈出新又决定了作为回应的法律之朴朔迷离。也正因为这一点,因此才衍生出了社会学家埃利希所言的“任何法律的命题都不能提供法律全部图像”的真知灼见。借用霍贝尔的话来说:“法有许多的面,要认识法这样一种复杂的现象,单从一个角度看或者只从一个学科、运用一种方法来研究,显然是不够的。这也正是专业的法律家经常忽略的问题。”
法律是世俗与功利的,其基本功能在于解决自现实生活中所浮现的问题。法律实用性与消费性的这种品性也注定了“自管自家门前雪而休管人家瓦上霜”的研究是一种“缺胳膊少腿”的研究。比如就个案的凶杀案来看,其所涉及的不仅有刑事法,而且更实质性地牵涉到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而只有多个专业法律机器的启动才能达到“对国家来说,社会秩序得以保障与稳定,而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正义得以申张,金钱的赔偿使其受创伤的心灵得以抚慰”的效果。数年前,孙大午非法集资案的罪与非罪问题引发了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与经济学界的一场利益博弈的拉锯战。从表象上看,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也行,但是若我们并不孤立地从罪刑法定的原则来考量,而将该案罪否问题与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取向相勾连,那么我们就自然而然地从金融安全价值优先的角度得出孙大午难辞其咎的推论。也正因为这一点,刑法学界就派生出了金融
刑法的研究。
“法学研究能否跨界而为”似乎是一个根本上不得台面的问题。然而,在法学学习与研究的实践中,由于法学专业的分工至少从形式上圈定了职业学人“觅食”的领地,所以学者们或身不由已地或潜意识地在事实上排斥“非法”的入侵者。若真有此类不安份守已者踏入了设定的“雷区”,那么则其可能就会被“指控”为“侵略”,这种指控可能的依据则是非本专业人士,由于对专业知识的无知,所以不具有在该领域内“评头论足”的资格。客观来说,此言也不无道理,但是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既然法学是一门源于社会的科学,那么作为社会关系产出、变更与终止的人,无论其是一个大字识不得一箩筐的大老粗,还是法学学界的泰斗,他都有一定的话语权(只是公信力不同而已)。此正如同“秋菊打官司”案中的秋菊一样,尽管秋菊并不具有法学家的知识,但是她就认准一个理儿,那就是“你可以踢人,但绝不能往那地方踢”。很早以前,伏尔泰老人也曾说过:“尽管我不同意你的主张,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如此看来,圈定势力范围的研究除了证明研究者本人的法学素养外,也还反映出了目前法学研究中的一大习惯性的流弊。
2006年12月13日草成于湖南长沙